剛剛過去的世紀,是人類自我意識蘇醒和走向自主人生的世紀。這其中,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和提升,是20世紀*富深意的變化。而那些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并*終獲得相對合理賠償的人,在為我國法律做出實踐上的“推進”之外,也在悄悄地改變著他們自己的命運……
一瞬間的改變
八九歲正是活潑好動的年齡,在那個年齡的小男孩有誰沒有經歷過一兩次危險,但許諾為此付出的代價太大了。在許諾這個案件之前,人們普遍覺得民事賠償只不過是走走形式,意思意思罷了,有的時候連補償都算不上,直到一審判決判給許諾206萬元,人們才第一次真正感覺到“賠償”這兩個字的含義。
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爆出了一個驚動全國的新聞,一個名叫許諾的8歲男孩被法院一審判決獲賠206萬元,賠償總額如此之高,在當時全國同類案件中尚屬首例。也許在許諾一生的記憶中,時間將永遠定格在1996年12月6日中午。當時頑皮的許諾為了撿掉到屋頂上的玩具,蹬上了事后被確定為違章建筑的屋頂,他不知道危險正在向他逼近,因為他還只有8歲,更因為這里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當他的雙手即將碰到玩具時,一瞬間,悲劇發生了,裸露的10千伏高壓電纜頭擊中了他的雙臂。
許諾給人們留下的印象是可憐而凄慘的,一位老人是當時目擊許諾出事的見證人。“孩子在那兒夾著呢,他掉不下來了,那線兜住了他,我說壞了壞了,電著了,我說趕緊上去拿棍子扒拉他下來吧。”
就在一瞬間,健康快樂的8歲兒童許諾就變成了一個雙臂截肢的殘疾人。許諾的母親說:“他醒過來之后問‘我的手呢?’”
在5年間多次采訪許諾的《北京法制報》記者吳茗茗心中,許諾非常讓人同情。
“截肢以后,他骨頭在不斷地長,一年左右就要做一次手術。
他那骨頭長呀長呀,把這個肉皮原來等于包過來的,給頂破了,孩子疼得慘極了,然后一年要把那骨頭磨下去一截,磨下去一截以后呢再縫上,就這樣幾乎在他成長的過程中要一兩年就做一次手術的。”
根據吳茗茗提供的地址,在北京一座普通的居民樓里,中央電視臺記者找到了許諾一家人現在的住所。
讓人驚訝的是,在許諾的臉上看不到任何憂傷,有的只是這個年齡該有的無憂無慮的快樂和笑容。
許諾正在學習盡量自己照顧自己,自己能做的事情,比如穿衣服吃東西,他都盡量自己做。
記者問他:“哭沒哭過?”
許諾說:“我呀?老哭。”
“那為什么哭?”
“磕著,碰著,什么的。疼可不就得哭。”
“你哭你媽怎么辦?”
“一般我媽不知道,不跟她說,不告訴她。”
“為什么呀?”
“反正也不疼,磕完完了。”
許諾說他不愿意告訴媽媽,是因為這5年里媽媽哭得夠多了。
獲賠140萬
424萬元在當時許多人的心中是個近乎天價的索賠額,讓我們來看另兩個同樣發生在1996年的案例:1996年2月15日湖北荊州的9歲女孩兒李玲,被劣質鞭炮炸瞎雙眼,法院僅判賠58000元。為了女兒的將來,母親決定讓她去學算命。1996年11月16日,云南民族學院的納西族女大學生姚桂芳被一棵枯樹砸成高位截癱,法院也僅判賠16萬元。這在當時已被認為是高額賠償了。在這樣的背景下,法院能否支持他們的主張,無論是許諾家人,還是律師都沒有把握。
當時萬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會庚覺得不大可能,因為從來沒有過,但是他認為人的價值和人的尊嚴必須予以尊重。
許諾的全家人也都沒想到法院能做出這么高的裁決,“因為我們只是一個普通的百姓,也沒錢也沒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劉云江回憶說:“206萬元中*大的兩塊就是他的假肢安裝費和以后的護理費、生活費。假肢安裝費按照假肢廠給法院出的證明,就是許諾在18歲以前每年需要更換一次假肢,每只假肢需要8萬元,而在18歲到73歲這個階段,每3年需要更換一次假肢,所以在假肢費用方面,合議庭上沒有太大爭議。
”在許諾一案之后,全國馬上有一些類似案件受了此案的影響而判出了高額的賠償額。黑龍江女孩兒隋香被電擊失去雙臂一案,歷經9年終于以獲賠167萬元的結果而告終。另外一起發生在重慶的電車脫鞭傷害乘客案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說法,乘客廖俊先和兒子廖克力得到了202萬元的賠償。
但是引起全國轟動的許諾一案*終被發回重審,許諾*終獲賠140萬元,這一數字仍被法律界人士稱做高額賠償。
終審判決后,許諾家人拿到了第一筆錢將近18萬元,其余的錢將由法院委托中國工商銀行代管,在每年的12月一次支付給許諾2萬余元及存款利息。
在外人看來,100多萬好像相當多了,而對于許諾來講,對這個家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這100多萬要說是安裝假肢都不夠,更何況說他的生活呢,所以說我們就準備等他成人之后,就是有可能的話,盡量給他安裝一副假肢幫助他生活。”
直至2058年為止,這筆錢雖然不能還給許諾一雙正常的雙手,但是總算可以給他裝一副價格相對低廉的假肢了。
敬畏生命
在許諾的媽媽為許諾四處奔波時,并沒有想到這樣一個案子,竟然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
許諾的母親說:“雖說家庭很不幸,遇到這個意外,但是同時我們又是很幸運的,就是說,像和許諾遭受同樣命運的這些家庭,有些案子并沒有結案,所以好多人都要我們的判決書,希望我能幫助他們。”
這個判決不僅改變了小許諾的命運,也在無形中支持了許多無助的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梁慧星指出:判決中提到了生活自助具費,這個就是假肢費用,是按照專家評估的100多萬,另外的賠償還包括他因殘疾所減少的勞動力價值,由于他的勞動力受到損害,他就不能做正常人所做的工作,由此減少的收入,這上面判得不太多,大概是18萬。直到現在全國還有好多地方法院判的同類案件,賠償金非常低,一兩萬,四五萬,幾萬塊錢,就了結了,所以這樣一襯托,本案的意義就重大了。
任何一個第一,都是有著特殊的意義和含義的。作為我國第一例如此高額的民事賠償案,許諾的案子,為很多其他的案子掃清了道路,也鼓舞人們勇于去向法律尋求幫助。
正如梁慧星所言:這個判決標志著我們的法律對人的尊重,對人權的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們的法院能夠正確地理解法律的精神,來保護人民的權利。
更為可貴的是,遭遇到這樣的打擊,許諾的母親并沒有消沉下去,而是積極地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討回一個公道。法律給了平凡的百姓不平凡的力量。
-從想當足球明星到投身“股海”
1997年在等待法院的判決中,許諾從病床上站了起來,步履蹣跚地回到了學校,處在輿論漩渦中的這個9歲男孩,還不太關心這個被輿論爆炒的數字對他的一生會有什么影響,他關心的是成為一名足球明星的理想是否還能實現。
在許諾的房間門上還貼著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畫像,而且好像許諾小時候還有一個愿望要當一個優秀的足球運動員,當然現在可能從客觀條件上來講,很難做到這一點,但是許諾的父母親卻從未放棄,他們在努力讓他今后朝著另外一個方向發展。
許諾的父母從不強迫他去學習什么東西,只要他感興趣,只要認為對他將來的生活有一定幫助的,有意義的,他們就去引導和支持他去做。
許諾從前的理想是當一名足球明星,現在他又有了新的理想。
許諾說:“我想做中國的比爾.蓋茨。”
為了實現這個理想,每天他都會和媽媽去股市看一看,媽媽給他存了5000塊錢,他買了兩只股,現在已經賺了200塊錢了。這個陽光般的男孩在追逐著新的夢想。
殘缺的花季
現在人們打官司,在起訴書和判決書里面經常可以看到這樣幾個字:精神損害賠償。現在人們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是什么新鮮事了,但是要說對這幾個字的熟悉,還應該從一個名字開始,那就是賈國宇。
1995年3月8日,賈國宇一家在春海餐廳慶祝父親的生日。當時年僅17歲的賈國宇,再過幾個月就要出國去參加英語比賽了,但是隨著幾分鐘后卡式爐燃氣罐的一聲爆炸,所有的一切全都被改變了,賈國宇的面部及雙手嚴重燒傷,容貌被毀。
賈國宇曾經是美麗的,如今她還能找回自己的美麗嗎?
一名花季少女慘遭毀容,賈國宇立即成為各大新聞媒體追蹤的焦點。
當時正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剛剛實施不久,消費者維權運動是輿論報道的熱點話題,在這樣的背景下,賈國宇的父親,一位軍人,勇敢地走上了維權的道路。
那時賈國宇的父親賈占才想到的不僅僅是自己的女兒,不僅僅是一個家庭而是更多。“不能每一個人都接受自己的教訓,必須接受別人的教訓,有些教訓只能是別人的,比方說傷亡事故,你不能等你受傷以后再接受傷的教訓,亡的事故也只能接受亡的人的教訓。”
在伸張正義、主張權利這個信念的支撐下,賈國宇一家將卡式爐的生產廠家告上了法庭。在他們遞上的起訴書中,人們破天荒地看到這樣一行字,精神損失費65萬元。在賈國宇之前,有眾多的遭受人身損害的消費者為求索精神賠償而奔走呼號過,比如西安一消費者被高壓鍋炸傷,北京一消費者被劣質玻璃杯炸瞎眼睛,但是他們全都無功而返,因為精神賠償無法可依。當時這道難以逾越的屏障擺在了審理此案的法官陳繼平面前。
有人情味的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陳繼平后來回憶說:“這么判是第一次。當事人提出來要精神損失費的太多了,這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有人提出,兩個人一打架,給人打得頭破血流,就提出要精神損失費,當時我們一般的考慮是不能給,沒有法律依據啊,所以都是駁回的。”
對于賈國宇來說,在承受這場災難的同時,她還在準備高考,巨大的壓力下,畢竟還年輕的她不免有心情郁悶的時候。“從這件事兒之后吧,說實話我覺得我今后一生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快樂了。”
而來自周圍人們的誤解,對這個脆弱的家庭更是一種傷害,人們傳言他們已經得到100萬元的賠償,而實際上除了輿論的精神支持外,**的物質支持就是一家好心的廠商送的一臺空調。兩年的官司已經耗去了他們全部的心血,面對著心愛的女兒,賈國宇的父親幾乎要崩潰了。
此時,陳繼平法官正在為精神賠償尋找法律依據。
陳繼平說:“首先我們都在想一定要給,一定要給的話,我們在這樣一種動機中去處理這個案件。當時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多了一個殘疾賠償金,這個殘疾賠償金相對于這個《民法通則》來說,是多出這么一個條文,這個內容沒有任何的司法解釋,我們想把它注入精神損失的內涵,這樣的話,就使它變成一個純精神損失的一個依據,這樣我們就找到了法律依據。”
1997年3月15日,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日子里,賈國宇一案終于要開庭宣判了,而這一天賈國宇卻像往常一樣在學校上課。
賈國宇的父親坐在了原告席上,庭審中他吃了多次速效救心丸,旁聽席上賈國宇的母親憂心忡忡,就要宣判了,人們在等待著,這將是一份什么樣的判決?
一直追訪此案的北京電視臺記者李峙冰說:“判決書是我所看到的判決書里*有人情味兒的。”
這份判決書寫道:“本案原告賈國宇在事故發生時尚未成年,身心發育正常,燒傷造成片狀疤痕,對其容貌產生明顯影響,并使之勞動能力部分受限,嚴重妨礙了她的學習、生活和健康,除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地給其精神造成了伴隨終生的悔恨及疼痛。”
陽光判例
走出法庭時,倔強的賈國宇的父親拒絕了別人的攙扶,也許他想到了,對于這個普通的家庭來說,對于他那曾經聰明美麗的女兒來說,今后的路還需要他支撐著走下去。
在他們之后,眾多的消費者得到了精神賠償,而且還促進了關于精神賠償的立法。1999年7月,廣東省人大制定措施,精神賠償至少5萬元。2000年3月,重慶出臺了《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各種不法侵害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高賠償額為10萬元。
2000年6月,陳繼平認為:高院授權并且立了一些具體的解釋以后,就使法官在處理過程中有了依據。有了這個依據以后,法官在處理的時候就比較輕松地適用這個精神損害賠償,它的范圍也已突破了消費者的這個范圍,包括現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也給予了精神損害賠償。
但對于賠償額是否封頂,司法界還存在很大爭議,高法正在廣泛征詢各方面意見。
改學數學
賈國宇于宣判當年參加了高考,但是她已經不能報考她*喜歡的英語專業。高考那天,年輕的賈國宇為了保護自己的皮膚,不得不戴著大大的口罩,這是賈國宇*后一次在媒體上露面,從此賈國宇一家拒絕任何新聞媒體的采訪。
據了解,賈國宇*后考上了大學,但讀的是數學系。賈國宇現在很好,只不過她每天上學時仍需要戴著帽子和口罩,因為她的皮膚怕曬。父親希望為她做整容,但是這筆費用對于他們來說太昂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