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武漢卷煙集團職工莊某駕駛從武漢漢光出租公司租來的轎車從襄樊回武漢,當行至316國道1296公里處時,因超車與蘇某駕駛的摩托車對向相撞。蘇某倒地后,又被周某駕駛的江西富強汽車運輸公司貨車對向撞上。蘇某嚴重受傷后,在治療過程中右腿被迫截肢。同年6月15日,交警部門認定,莊某負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已經認定。蘇某在醫院治療中共用醫療費34萬多元,需安裝假肢等費用共157萬多元。因事發時,莊某和周某分別在執行工作任務,屬職務行為,故莊某和周某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分別由兩人所在的公司承擔。武漢漢光公司應根據運輸利益歸屬原則,在其收取的租賃費范圍內承擔責任。武漢江岸財產保險公司、江西某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范圍內支付賠償款。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武漢漢光出租公司賠償4800元,中國財產保險武漢江岸支公司支付保險金10萬元,江西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0萬元,武漢卷煙集團公司賠償133萬多元,江西富強汽車運輸公司賠償33萬多元。(完)(特約記者 良肖 張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