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23日,師宗縣雄壁鎮大舍村當時只有5歲的小冬冬乘父母不注意溜出去玩耍。忽然,一
經實地查看,小冬冬的父母發現肇事變壓器容量為30千伏,未懸掛危險標志,周圍無圍欄。經丈量,變壓器離地面*高處僅1.24米,*低處不到1米。小冬冬父母打聽到變壓器屬金山煤礦的下屬單位服務部(不具備法人資格,產權屬金山煤礦)使用的,多次索要賠償無果后,走進了師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小冬冬一方覺得賠償結果與要求的差距實在太大,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4年,曲靖中院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其中金山煤礦賠償4萬元,師宗縣電力公司賠償1.5萬元。隨后,小冬冬一家領到了這筆錢。不久,聽人說安裝假肢及顱腦缺損區無頭發區域整形需巨額費用后,小冬冬的父母又替他向云南省高院、曲靖市中院申訴。
2001年4月,已上中學的小冬冬接到云南省高院的申訴裁定。裁定撤銷了師宗縣法院、曲靖市中院此前的民事判決,并發回師宗縣法院重審。師宗縣法院改判后,小冬冬一方仍不服,又一次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訴,期間,云南省公檢法司法鑒定中心經金山煤礦、師宗縣電力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對小冬冬的假肢安裝費用進行評估。該中心認定,小冬冬安裝假肢等各種費用需70多萬元。
近日,曲靖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認定:金山煤礦承擔主要責任,師宗縣電力公司承擔次要責任,小冬冬一方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曲靖中院對此案作出改判:金山煤礦賠償小冬冬各項損失將近30萬元(含已付的4萬元);師宗縣電力公司賠償小冬冬各項損失25萬余元(含已付的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