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7日15時20分左右,原告胡某乘坐由駕駛員張某駕駛的,被告朱某掛靠在被告某汽車公司的渝B86771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一審判決后,被告某汽車公司提出上訴,其中一點是對殘疾用具(假肢)費不服。該公司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無更換周期的規定,不應按人均壽命主張;第三軍醫大學無假肢鑒定資格;殘疾人生活用具費不應與殘疾生活補助費同時主張,*多考慮首次配置費用,安慰性補償殘疾者的心理適應過程。 作者: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喬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