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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已判決賠償 現在能否再次起訴要求繼續賠償
來源:網絡轉摘 發表日期: 2006/10/30 20:53:43
案由
1982年12月20日,被告人杜安(時年12歲)、杜革(時年15歲)持其父杜喜藏于家中的雷管找原告李某(時年6歲)玩耍,二被告點燃雷管后將李某右手炸傷,致其右手五指全部缺失。此案經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審理,以(84)刑判字第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二被告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其父杜喜無罪;賠償李某醫療費206.8元,生活補助費2000元(包括***后接假手等),從一九八四年起每年交付二百元,當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前各交一百元;李某之母陪床費100元。
現原告已成年,由于右手的缺失,生活上不能獨立,經濟上沒有收入,年邁父母本已生活維艱,卻要為原告整日奔忙付出,同時,由于兩被告之侵權行為,原告連一個正常人均能享有的結婚生子亦成為一種奢求。憂傷,絕望,孤單,痛楚,多年來如影隨形,原告常痛覺生不如死,萬念俱灰。當年判決賠償的2000元生活補助費,遠遠不能填補二被告之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傷害。
現受害人李某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2條,《*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于2006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二侵權人杜安,杜革,繼續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受害人李某于2006年1月27日從河北省優撫醫院假矯形中心開具了假肢鑒定證明一份,內容為建議安裝普通適用型裝飾手套,價格為1860元,正常使用情況下,使用壽命為一年。2006年3月16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現具法醫鑒定書一份,經鑒定受害人李某右手傷殘程度為五級。
針對本案,現有兩種觀點:
一、原告受傷,原審人民法院依(84)刑判字第16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已作出判決,依此判決,二被告之父已經賠償了原告今后安裝假肢等費用,且已履行完畢。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安裝假肢的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二、原告再次起訴要求二被告繼續賠償于法有據。
其理由為:
依照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不管是原來的民事政策,還是后來的《民法通則》均規定,侵害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藥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賠償數額為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對賠償年限這一問題當時并沒有加以具體規定,但根據民法理論中的損害賠償填平受害人損失的原理,應理解為應賠償期限為受害人的有生之年,使受害人生活得以維持,從而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以填平。
縱觀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政策、法律、法規、及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方式,我國向來是采取一次性賠償和定期金賠償兩種方式,這里的一次性賠償是按照一定的期限計算賠償金的,與國外侵權法中的按照國民的平均壽命計算的一次性終身賠償是不同的。只是由于我國立法的不完善,法律對賠償金的計算期限一直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對賠償金的計算期限多是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后來,隨著我國立法的進步,部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如《道路交通知事故處理辦法》、《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限相繼做出了明確規定,在這一時期,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賠償金的計算期限多參照這些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一直到《*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下稱該解釋)出臺后,對賠償金的計算及賠償期限進行了統的一規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賠償期限應按二十年計算。可見,我國的一次性賠償是有一定期限的賠償,這與國外的一次性終生賠償是根本不同的。鑒于二十年后受害人有可能依然存活,其損失會繼續發生,在司法實踐中,當受害人對超過賠償期限后的損失再次起訴要求賠償時,各級人民法院往往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不予受理,該解釋第32條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在賠償周期屆滿后,再次起訴獲得賠償的權利,從而明確了一次賠償可以多次請求的原則。
具體到本案,原審判決沒有明確賠償期限,但通過上述分析,我們首先可以明確的是該判決中的賠償金是有一定期限的賠償,而絕非一次性終生賠償,,對于原審判定的賠償期限具體應是多長,由于原審判決沒有明確,我們只能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及損害賠償填平受害人損失的原理進行分析確定,自1984年至今己經過了二十多年,上訴人李某也己從一個無憂無慮的幼兒長大***,成年后,殘缺的肢體不但使其無法獨立生活,而且造成了極大的心理障礙,連婚姻也受到了影響,年己三十仍孑然一身,為減輕痛苦,方便生活,上訴人決定配置假手,但發現原賠償金遠遠不夠配置假手的費用。根據河北省優撫醫院假肢矯形中心鑒定,普通適用型手套價格為每只1860元,使用壽命為一年,很顯然原審判定的2000元生活補助費(包括***后接假手的費用)所涵蓋的賠償期限不會超過二十二年。即原告之訴符合《*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的前提,另外,通過原告提交的法醫學鑒定書可以證明,原告為五級傷殘,很顯然可以滿足第32條規定的行動不便,需要繼續配置輔助器具和仍沒有恢復勞動能力,缺少生活來源的條件。現在上訴人依據第32條的規定,要求二被告繼續賠償超過賠償期限后新發生的費用,符合民法原理,亦符合我國法律及*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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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子彈 24年官司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27日 16:56 來源:CCTV.com
主持人: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法治視界》,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已經42歲的中年人了,24年前她因為一次意外槍傷造成了高位截癱,17歲的花季歲月就此停留在輪椅上。24年了,當別的女孩按部就班的結婚生子時,她卻在輪椅上不斷的討說法,那么當年究竟是誰向她開了槍?為什么事情經歷了漫長24年呢?讓我們把時鐘撥回24年前,看看當時究竟發生了什么事情。
故事的主人公叫楊海燕,24年前也就是1981年,楊海燕才17歲,正是花季年齡,一天楊海燕和同學于某去另一名同學楊某家送成績單,在楊某的家中于某發現床頭柜上放著一把手槍,是真槍嗎?于某好奇地拿起槍來玩,談笑間就對準了楊海燕,只聽一聲槍響,楊海燕頸部中彈突然倒地。
楊海燕:好像飄起來一樣,人是飄起來一樣,一點使不上勁,躺在地上。
意外在瞬間發生,槍里居然有子彈,楊海燕被打中,事發后楊海燕被緊急送往醫院。
楊海燕:我覺得傷口這么點,是不是還有希望,不像咱看的腿都沒了或是怎樣。
此時17歲的楊海燕還以為這點傷口不久就會好起來,可是接下來的日子里,她的身體越來越不聽使喚,恐懼向她一步步逼來。
楊 母:院長就說,他說你要做好思想準備,你這個孩子要一輩子躺在床上,我一聽我腦子就轟了,我就說怎么會一輩子躺在床上?
經過醫生診斷,楊海燕頸部為貫通傷,第一胸椎開放性骨折,并脊髓損傷,高位截癱,也就是說楊海燕再也無法自己站立起來了。案件發生后,當時的市南區檢察機關以楊某、于某犯有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兩級法院終審認定,楊某拿著父親的手槍,疏忽間實彈上膛,于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玩弄,致使手槍走火擊中楊海燕,造成楊海燕重傷,但因二人均系未成年,故免予刑事處分。而楊某的父親作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卻沒有妥善管理自己的槍支,而是隨意的放在家中,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其后楊某的父親也受到了相關部門的處理。由于楊海燕身體高位截癱,她向法院一并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
主持人:因為家長疏忽,同學間不經意的玩笑,海燕的命運就這樣被改變了,17歲的她再也不能自由的行走在陽光下了,為此楊家人提出了民事賠償。如果事情放在今天完全獲得高額賠償,可當時是1981年,20多年前呀!那時我國法律還不夠完善,還沒有民事賠償制度。所以當年法院判決時,也只能依據《婚姻法》,在1981年的《婚姻法》中第1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但要賠多少當時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后法院只能根據當時生活水平自由裁量做出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楊海燕一萬元人民幣。
楊 父:一萬塊錢就已經扣除了將近兩千塊錢住院費,實際上就是八千塊錢,八千塊錢又要買輪椅,又要買其他護理用品。
楊 母:當時17歲了,還差半年就高中畢業了,這么一下就癱瘓了,就這樣一下完了,賠一萬塊我覺得承受不了。
那么一萬塊錢,在當時究竟意味著什么呢?記者查閱了1981年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報,1981年全國職工人均每年用于生活費的支出是463元,由此可以推斷,這一萬元的賠償并非是個小數目。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1987年,事情就有了變化,87年城鎮居民人均用于生活費的開支就漲到了961元,何況對于一個高位截癱的病人來說,每天還要服用大量的藥物維持生命。
楊 父:她開始吃了很多藥,補鈣的,她鼻子又不透氣,一兩天就要一支滴鼻凈,還有眼藥。
楊 母:她的尿排不凈,老是膀胱里面有尿,她要是按電鈴就是要小便,弄不好就尿床上了,她要是起來吧,有時候起不好,就磕在地下,有一次臉都磕破了。
主持人:就這樣,老兩口每天都要小心照看著不幸的女兒。轉眼十年過去了,當年17歲
的海燕已是接近30歲的人了,她也在輪椅上度過了*美好的青春年華。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國民事立法也相對完善起來,1986年4月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年后,也就是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也開始實施,這兩項法律對民事賠償都做了詳細的規定,楊家人似乎有了新的希望。于是楊海燕父母多次申訴,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他們的希望卻落空了。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海燕已經50多歲的父母一次次提起申訴,卻又一次次碰壁。難道是因為事情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嗎?但在我國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137條明確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訴訟*長期限是20年,而楊海燕案件發生10年了,按理說并沒有超過訴訟實效期。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來在我國199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中,有個“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那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呢?簡單說就是對于已經審結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重新配音,編輯畫面,劃線處可用字幕)
主持人:“一事不再理”原則像一扇門一樣,輕輕的把海燕關在了爭取權利的門外,而生活費用的不斷上漲,為維持健康大量用藥的支出,讓海燕一家的生活陷入了窘境,父母在一年年的老邁,青春在一點點消失,海燕一家人該怎么辦呢?
主持人:前面說的都是海燕受傷后,十年內發生的事,這十年來雖然我國法律在不斷完善,但針對海燕案件,卻依然找不到很好的解決辦法。而時間也在慢慢的流失,轉眼又是10年過去了,對于一個人的一生能有幾個十年?但對于法律的健全,十年時間足夠有新的變化,那么海燕能否找到新的希望呢?
一顆冰冷的子彈讓楊海燕的人生蒙上了陰影,也奪去了兩位老人子孫繞漆、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的重擔從此變得越來越沉重,日子就這么一天天過去,慢慢地楊海燕已經要步入了不惑之年了,而她的父母親也早已兩鬢斑白,年近古稀,墻上的掛歷已經到了2003年,楊海燕這一年在家里學會了上網,有一次她無意中看到,*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這讓楊海燕眼前突然一亮。
楊海燕:有幾個司法解釋的全篇文章,有一條挺適合我這個案子的,32條。
我們看到,*高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2003年12月出臺的,在第32條中明確規定: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到10年。但是這一規定卻只適用于一審案件,可是楊海燕一案早就已經終審判決完了,這又該怎么辦呢?
原告律師:經過了20多年,按照當時審理的那種法律狀況,是無法得到補償的。
主持人:這就又說到“訴訟時效”問題了,因為“海燕案件”已過去24年,超出*長時效20年的規定。海燕的律師認為,這個案件如果另行起訴,按照一審案件來處理,也就是重新立案,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就不會有時間限制了,才能繼續獲得賠償。可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終審完畢的案件又不能用同一個事實和理由向法院起訴。怎么辦呢?海燕的律師翻閱了相關材料,發現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后面還有一句話,“除非案件出現新的證據,才能作為一審案件受理。”也就是這句話,給了海燕新的希望,那么新的證據又在哪里呢?
原告律師:我們認為呢,在護理費、殘疾制具費,在精神損害這些內容,應該可以重新提起一審訴訟。
2004年9月,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在進行了反復地調查后認為,楊海燕病情加 重,加上父母年事已高,無力繼續照料,致使楊海燕的*低生活要求都難以保障,這可以成為本案的*新證據,并同意對楊海燕索賠一案重新立案審理。在楊海燕的起訴書上我們看到,這一次她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91萬余元。那么在時隔20多年后再次被起訴,兩位被告對此又是怎樣看的呢?我們電話采訪了被告的代理律師。
[電話采訪]
記 者:我想了解一下有關楊海燕案件的一些情況。
李律師:我們不接受采訪,好不好。我們不想說,你自己去看案卷吧。
這一份就是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在這份答辯狀上我們看到,二位被告一致認為:第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本案不適用該解釋,此案在1981年做出終審判決時,是一次性賠償,并不存在決定給付年限問題,所以依據司法解釋第32條再次起訴不能成立。
本案焦點一:1981年的判決是否存在賠償金給付年限的問題;楊海燕的起訴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王律師:根據2003年新公布的,*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關于賠償的若干規定》當中,我們認為楊海燕已經明顯的超過了確定的護理期限,和輔助器具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所以我們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
其實被告在答辯中所說的,依據司法解釋再次起訴不能成立的問題,也就是我們節目在前面反復提到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那么法院在20多年后再次立案,是不是真的違反了這個原則呢?
專 家:對于被告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呢,我想法院也是有一個正確的解釋的,楊海燕提出的賠償呢,是在她以前提出賠償的基礎上,由于生活,由于我們物價的上漲等等的原因,導致的她現在面臨著生活困難,失去了勞動能力,所以她現在要求的賠償是指后續賠償,所以前面已經審理完的那個事情,和本案是沒有關系的。
在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中,我們看到還有一點,也就是本案的第二個焦點:被告認為,楊海燕賠償一案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年的*長訴訟時效。
本案焦點二:案件是否超過了20年的*長訴訟時效?
專 家:我們*高法院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在這個解釋中就提到了,對于賠償后續費用的訴訟的問題呢,不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那么她現在提起了后續的賠償,所以訴訟時效沒有經過。
在受理了楊海燕的起訴后,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還特意委托了北京博愛醫院,就楊海燕后續治療護理費用提出了書面建議,經過法院反復審查后,2005年8月15日,市南區人民法院終于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在*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實施之后,再次提起后續賠償,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亦不應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被告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依據《民法通則》及《*高法院的解釋》,判令二被告共賠償楊海燕40余萬元。2005年8月22日,楊海燕的律師親自將判決書送到了她的手中。
楊 父:我覺得總是比過去進步了,社會在發展,國家在發展,總是比過去進步了。通過這次判決,孩子有一個著落,作為我們父母吧,多少能夠解脫一下。
王律師:楊海燕這個案子,整個貫穿了法律從無,就是說保護賠償這塊,從沒有到有,然后到人性化的保護,這一個全部的過程,我認為這已經是法律的一個進步了。
楊海燕:感謝媒體、感謝法院、感謝法律援助中心。
一場打了24年的官司終于告一段落,雖然花季少女已是韶華之年,但在法律的幫助下她獲得了的尊嚴,是不斷進步的法律,讓她贏回了屬于自己的權利,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海燕案件”是如何見證我國法律進程的。(剪一組煽情畫面,加音樂)
1981年 海燕意外中槍,終生癱瘓,法院按照《婚姻法》判決賠償海燕一萬元
198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出臺,對*長訴訟時效作出20年的規定
199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出臺,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作出解釋——已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個世紀90年代初 海燕不斷提起申訴,但因“一事不在理”原則被駁回
2003年 *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到10年。但本規定只適用一審案件。
2003年 海燕提起上訴,遭遇“一事不再理” “訴訟時效”等因素質疑
律師找到新規定:“如果出現新證據”可作為一審案件進行起訴
北京博愛醫院證明,海燕身體狀況需要繼續治療,基于此,法院作為一審案件24年重新開庭,海燕獲賠40萬元
主持人:通過事件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到海燕事件的前前后后,和我國法律是如何一步步完善的,現在海燕已經拿到了賠償40萬元的判決書,那么現在情況如何呢?我們來連線制作本期節目的山東電視臺《道德與法制》記者況遠。
電話連線:
1、現在判決是下來了,我們比較關心的是海燕拿到這筆錢了嗎?
(沒有,因為被告已經提起上訴,現在法院還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結果)
2、那么海燕家沒有要求“先于賠償”嗎?(沒有)
3、海燕家現在生活情況怎么樣?
(海燕本人很有信心打贏官司,不過目前經濟窘迫,她現在已42歲了,生活不能自理,父母都70多歲了,也無法照顧她,海燕打算官司要是贏了,拿到錢自己出去租房子過,找個保姆照顧自己,讓辛苦了20多年的父母休息。)
4、海燕身體狀況如何?(不好,大量服藥維持健康)
5、具你了解的情況看,海燕能打贏這場官司嗎?
主持人:通過況遠的介紹,我們遺憾的得知,目前海燕還沒有拿到這筆錢,官司仍在繼續。但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海燕可以提出“先與賠償”,也就是被告先支付一定費用,以保證海燕一家的生活。通過海燕的故事,我們看到了我國法律的進步,但同時也出現一個新問題,其實在生活中,有許多像海燕這樣不幸的人,早年受傷,那是否過了幾十年后依然能獲得賠償呢?目前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法律界專家的思考,但不管怎樣,法律在進步,海燕24年的故事見證了這一點,我們相信新的、更具有人文關懷的法律條文會不斷出臺,也希望海燕的事件能*終有個圓滿的結局,愿她健康、勇敢、美麗的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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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關鍵詞:
假肢矯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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