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江蘇睢寧縣供電公司積極探索依法治企工作新途徑,充分利用企業法律人才依法維權,自去年以來,企業法律顧問王旭先后為該公司處理和辦結訴訟及非訴訟案件17件,其中,2件正在審理中,15件全部勝訴,為企業節約律師代理費20余萬元,使企業避免經濟損失135萬余元。
去年9月28日,該縣姚某在幫助人運化肥回家途中,被張某等人的照明電線拽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姚某的代理人王某等將張某及睢寧縣供電公司等告上法庭。原告稱:張某雖然是產權人,但供電公司負有照明電線的管理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因姚某死亡而產生的賠償金及各種費用10萬元。供電公司派王旭出庭應訴,經王旭的法庭辯訴,睢寧縣法院*后認為,原告主訴供電公司應承擔責任,但未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對產權屬張某的電線致人死亡,供電公司不應為其承擔責任,遂駁回原告對供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1年前,該公司的法律顧問都是從社會上聘請的,每年不但要用去大量的律師代理費,而且案件屢屢敗訴。近幾年,該公司注重培養企業內部法律人才,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不但節約了律師代理費,使所涉及的訴訟案件全部勝訴,而且為企業贏得了聲譽。近5年來,在該公司發生的86起訴訟案件中,有6起是通過調解而結案的,其余全部勝訴,使企業避免經濟損失650余萬元。
1997年4月19日,該縣郭某在某單位借用的一村委會變壓器旁玩耍時被電擊傷,造成三級傷殘。兩個月后,郭某的法定代理人將變壓器產權單位和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假肢費和假肢修理費127.6212萬元。判決后,兩被告履行了部分賠償義務。幾年后,原告又要求追加假肢費等120多萬元。某單位認為供電公司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申請追加供電公司為被告。訴狀稱:睢寧縣供電公司變壓器安裝距離不符合要求,存在缺陷。2005年1月28日,睢寧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供電公司遂派王旭出庭應訴。經法庭答辯,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下達判決書:造成郭某觸電受傷的變壓器是某單位購買和設置并借給某村委會使用的,供電公司不是該變壓器的產權人和管理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采納。結果,這起長達8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宣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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