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奪去少年小腿
13歲的小班是南寧市良慶區南曉鎮人。去年3月16日上午7時30分,小班橫穿南北二級公路時,被一輛欽州牌號的重型自卸貨車撞倒,左腿嚴重受傷。經交警認定,貨車司機蘇某過錯嚴重,應承擔主要責任;小班過錯輕微,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后,小班被緊急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并住院治療一個多月。住院期間,他的左小腿軟組織感染壞死,因此失去半條腿。同年7月底,經廣西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班的傷勢構成5級傷殘。
該鑒定中心還對小班安裝假肢的費用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小班左大腿以下缺失,適合配置普及型大腿假肢,此類假肢均價2.9萬多元,小班初裝假肢加康復訓練的費用合計約需3萬余元;假肢的壽命一般為5至7年,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0歲,如果假肢壽命按平均值6年計算,小班一生需更換假肢8次,若再加上每次換肢時的安裝、康復訓練費用,小班一輩子安裝假肢共需費用27萬余元。
斷腿少年索賠巨額假肢費
同年11月初,小班的父母代理小班向南寧市良慶區法院遞交訴狀。他們稱,雖然小班住院的醫療費蘇某已經支付,但由于小班身體已經殘疾,日后安裝假肢還需大量費用,由此給他們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2萬余元。為此,他們要求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小班的傷殘損失,不足部分由貨車司機蘇某承擔90%的責任,貨車車主欽州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此外,車禍給小班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司機蘇某和車主還應該連帶賠償小班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同年12月15日和今年1月31日,良慶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對于交警的事故認定結論,貨車司機蘇某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小班作為未成年人,在沒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橫穿道路,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他自己是正常駕駛,應承擔次要責任。蘇某說,他的車不僅購買了“交強險”,而且買了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小班的各項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在兩份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小班自己承擔八成責任,他自己承擔兩成。
蘇某還提出,小班的傷殘鑒定和安裝假肢的鑒定是小班和父母單方委托的,缺乏公正性,而且小班要的27萬元假肢費還沒有實際發生,數額無法確定,不應現在支付。此外,他認為自己過錯較小,不應向小班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就算法院支持小班,這項費用也應該由保險公司先賠。
肇事貨車的登記車主欽州某公司稱,其實該車的實際車主和司機都是蘇某,車是蘇某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的,他們公司只是保留名義上的車主身份。雙方早有約定,車輛在運營期間的法律和經濟責任跟他們無關,因此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蘇某自己承擔。保險公司對于“交強險”的理賠沒有異議,但認為不應該以“交強險”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性化判決解后顧之憂
良慶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蘇某對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屬于舉證不能,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根據交通事故的后果及當事人過錯情況,法院酌定蘇某承擔85%的民事責任;欽州某公司作為名義車主,既未支配或參與該貨車的運營,也未從中獲得收益,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履行法定義務,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方對小班的傷殘鑒定結論和假肢費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沒有申請重新鑒定,也沒有舉證證明鑒定結論有誤,所以被告方應該按5級的標準賠償小班殘疾賠償金4.7萬余元。至于27萬多元的假肢費,蘇某認為應該等到實際發生后才賠償,但法院認為,根據小班的傷情,安裝假肢費屬于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考慮到蘇某是自然人,如果不能一次賠償到位,有可能造成小班將來不能得到賠償的后果,因此一次性賠償到平均壽命比較合適。為此,法院支持小班索賠27萬余元的假肢費用。
法院還認為,小班作為一個未成年人,事故造成他5級傷殘,影響終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他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情合理,但要求賠償5萬元有點高。結合蘇某的過錯程度、后果及雙方的責任大小等因素,賠償3萬元比較合適。蘇某在保險公司既投保交強險,又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支付了較高的保險費用,他與保險公司簽約的目的就是*大限度地降低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條款,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公司不賠償,但如果不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蘇某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違簽約初衷。因此,蘇某要求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精神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小班各項費用共計12萬元,其中包括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部分蘇某還需賠償1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