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3日,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周棚辦事處朱元村民夏季收麥時,將在該村東側架設的低壓照明線路的電線桿撞斷。次日,接到報修消息的阜陽供電公司,將該村低壓線移至同在一處架設的高壓線路的線桿上。2003年6月19日中午,該村11歲的兒童吳童(化名)放學后,爬上被閑置在此的電線桿掏鳥時,因該線桿與高壓線距離近,吳童被電擊傷,住院治療65天,做了雙前臂截肢手術。法醫鑒定為二級傷殘。2003年7月31日,吳童第一次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該案經阜陽中院審理,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判決,由阜陽供電公司賠償吳童各項損失計20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供電公司也已履行完畢。2004年6月2日,吳童以第一次法院判決未賠償殘具費,以及出院后傷口感染又入院治療等理由,再次提起索賠訴訟,要求被告阜陽供電公司支付其繼續治療費,60年終身護理費,每年一次約20年的假肢安裝費等項費用計112.88萬余元。
阜陽供電公司面對吳童的再次索賠訴訟,提出了答辯意見。他們認為,吳童因遭電擊造成的各項損失,已經法院判決并履行完畢。按“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規定,對原告按同一事實,同一訴訟當事人,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起的訴訟,法院不應受理。并認為,原告電擊傷已治療終結,出院時無記載需要繼續治療的醫囑,不存在二次治療費問題。從事故發生原因看,原告擅自攀爬線桿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其監護人應承擔全部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阜陽中院經庭審認為,原告吳童要求被告支付第一次訴訟終結后發生的殘具費、后續治療費、再次安裝假肢的交通費等費用當屬新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受理。阜陽供電公司對閑置的線桿未及時拆除,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埋下安全隱患,造成原告觸電致殘。因被告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為此,判決由阜陽供電公司承擔第一次賠償后剩余的原告吳童安裝殘具費用50.26萬元,同時由吳童自行負擔其殘具費用12.56萬元。(作者:劉穩梧、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