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無合同工人右手工傷傷殘
據悉,2002年11月15日,王某進入到億升廠內任操作沖壓機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300元。工作不到一個月,王在操作沖壓機時受傷,右手毀損傷。2003年4月5日,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四級傷殘鑒定。
5月23日,王某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億升廠作出高額賠償。因仲裁庭不受理該案,7月13日王某向東莞市法院提出了起訴。
焦點: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定
據悉,由于王某與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億升廠和雇用王某的另一廠負責人張勝欽存在租賃廠房的關系,因此當事三方出現關系復雜、事實勞動關系難以確定的局面。
據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的調查筆錄,張勝欽租賃了億升廠的廠房經營了一間工廠,但該廠未領取營業執照,兩間廠在同一廠房內作業;王某于2002年11月14日受雇于張勝欽,王受傷后張勝欽委托億升廠的負責人莫汝田處理該宗事故。
法院:賠償受害人30余萬元
據了解,王某起訴億升廠、億升公司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從立案受理到*終判決經歷了兩年多時間,先后進行了六次審判。
2005年12月21日,東莞市中院作出判決,認為王某是在億升廠內操作沖壓機時受傷的,受傷后由億升廠的負責人莫汝田辦理了入院手續并支付了相關的醫療費用,病歷也注明王工作單位是億升廠;其次,億升廠出具證明稱其員工王某在工作中受傷,而東莞市橋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3月31日向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開具的《介紹信》 以及、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因工傷殘鑒定書》 均明確“用人單位”是億升廠。
同時,億升廠否認其與王某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是其廠內存在兩個獨立的經濟實體,與王某存在勞動關系的是案外人張勝欽,但億升廠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
中院認定王某與億升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決維持原審判決,億升廠、億升公司應付給王某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700元、醫療期間的工資1596元、一次性殘疾補償金11970元、殘疾退休金59850元、假肢安裝及更換假肢費226710元,合共302826元。
對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 該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該案承辦人東莞市中院法官盧健如認為:由于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拼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
另外,對于沒有依法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在員工發生工傷后,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為逃避責任可以否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這伙情況下,勞動者作為相對弱勢的一方確實很難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應該要求勞動者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
該案對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有一定的才指導作用,具有比較典型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