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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3歲的蔡星光雙臂被電擊成焦炭狀
1991年10月31日,山頭村村民蔡德赤正在村道上修路,隨身帶著年僅3歲的兒子蔡星光,讓他在路邊玩耍。10時許,附近一變壓器房內(nèi)發(fā)出“啪啪啪”的聲響,同時冒出一團煙火。村民們立即扔下鋤頭跑去查看,只見蔡星光在變壓器旁,雙手已成焦炭狀。原來,小星光被這臺變壓器吸引,爬進圍欄內(nèi),不幸被高壓電擊中。雖然保住了性命,但他的雙臂因腐敗感染,*終在當年11月被截除。
這臺變壓器的產(chǎn)權屬于山頭村委會。1982年安裝時,村里在非安全區(qū)安裝了圍欄,在大門上裝了鎖。變壓器房里裝有村用電表,村里將鑰匙交給蘆坪電站管理,由電站負責每月抄表。事發(fā)時,電站職工到變壓器房抄表后未關門上鎖,災禍由此降臨。
1998年3月23日,經(jīng)三明市中級法院法醫(yī)鑒定,蔡星光雙上肢至肩缺失,反應較遲鈍,不能與人言語溝通,嚴重影響其日后生活自理,損失已構成重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7年后,因旁人提醒,蔡星光一審索賠成功
蔡德赤夫婦變賣財產(chǎn)用來支付兒子的醫(yī)療費,同時不停地往返于村、鄉(xiāng)和電站之間,訴說兒子的不幸和家庭困難。近乎乞求的結果是,村里拿不出錢,蘆坪電站因鄉(xiāng)政府做工作,同意支付1500元作為困難補助。
災禍給蔡德赤夫婦帶來的不僅是經(jīng)濟上的壓力,他們還承受著痛苦的煎熬。這么多年來,星光會哭會笑,卻不能說話。雖然他現(xiàn)在已學會用腳夾筷子吃飯,但大小便還要靠人幫忙。想想往后的日子,夫婦倆常背著兒子偷偷地流淚。
1998年初,好心人提醒,可以起訴索取更多賠償。夫婦倆仿佛看到了希望,向尤溪縣法院遞交訴狀,要求蘆坪電站、山頭村村委會兩被告賠償兒子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人補助費、假肢費、精神補償費共計28.8萬多元。
兩被告都不愿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辯稱,原告被高壓電擊傷是由于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力、電站對變壓器未能管理好造成的,監(jiān)護人應負主要責任,電站負次要責任,村里不負任何責任。
兩被告同時辯稱,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于這個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蔡星光遭電擊后,其父母多次向被告等單位提出補助要求,被告蘆坪電站給蔡星光家庭困難補助僅1500元。對原告而言,對其判斷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只能以法醫(yī)鑒定的時間開始算起,在法醫(yī)作出鑒定的1998年3月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當年8月20日,尤溪縣法院審理認為,發(fā)生事故時,變壓器木圍欄門未關,蘆坪電站作為使用者和維護管理者,嚴重疏于管理,應負主要責任;山頭村委會作為變壓器所有者及用戶,對其安全也有管理義務,對變壓器房門未關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排除不安全隱患,負次要責任;原告父母對原告在室外玩耍時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承擔一定責任。原告所訴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就醫(yī)交通費及護理費賠償請求,因監(jiān)護人未能及時向被告主張或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原告根據(jù)1998年3月23日的法醫(yī)鑒定,要求被告賠償其假肢費、傷殘補助費、今后護理費、精神補償費、鑒定費、鑒定交通費等,未超過訴訟時效。據(jù)此,一審判決蘆坪電站賠償原告13.8萬多元,山頭村委會賠償原告8.28萬元。
經(jīng)過二審,案情發(fā)生大轉彎,判決起訴超時效
宣判后,蘆坪電站不服判決,向三明市中院提出上訴。上訴理由認為,被上訴人的傷害是明顯的,訴訟時效應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被上訴人及監(jiān)護人在時隔6年后才提起訴訟,已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在答辯中堅持時效應從法醫(yī)鑒定結論得出之日起計算。
上訴人關于原告及監(jiān)護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被二審法院采納。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身體受到傷害很明顯,不存在監(jiān)護人不知道蔡星光身體受到侵害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問題。被上訴人主張以1998年3月23日法醫(yī)鑒定時間作為本案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法醫(yī)未鑒定時監(jiān)護人就已清楚蔡星光是被電擊傷,無須等待法醫(yī)鑒定而起訴。原審判決以法醫(yī)鑒定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屬適用法律不當。據(jù)此,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蔡星光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837元由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負擔。同時,二審案件受理費6837元,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承擔。
檢察院抗訴,經(jīng)過再審,一審判決得以維持
蔡德赤夫婦接到二審判決書后,于1999年12月底向尤溪縣檢察院提出申訴。尤溪縣檢察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民法通則》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法醫(yī)對蔡星光傷殘程度的鑒定,不僅使蔡星光知道自己已終生殘疾,同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才有了依據(jù)。根據(jù)以上意見,蔡星光傷殘賠償請求雖在被侵害之日的6年后提出,但在他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到何種程度時,提起訴訟的請求沒有超過兩年,法律應予保護。
經(jīng)咨詢福建省假肢中心,明確了安裝假肢費用。2001年4月21日經(jīng)補充鑒定,蔡星光因電擊造成的聽力障礙仍在加劇,雙耳感音性耳聾,也屬重傷。檢察機關由此認定,蔡星光對傷殘補助、安裝假肢費用的請求,應從定殘之日起計算時效為由,于2000年11月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院將該案交由三明市中院再審。
2002年6月11日,三明市中院經(jīng)過再審,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認為,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應從受傷害者傷情已基本治療終結,賠償數(shù)額基本上能確定之日起計算。對造成重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還須在確認喪失程度的時候開始計算時效。蔡星光被高壓電擊傷雙臂截肢后,到1998年3月23日作出傷殘鑒定。因此,1998年3月24日之前的有關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但這之后的有關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據(jù)此,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尤溪縣法院一審作出的判決。蔡星光將得到22萬余元賠償。 (張仁平 周茂善) 稿件來源:《人民日報 . 華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