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幸的事件成為本案的緣由,女民工上班期間如廁被火車奪去了左臂。2004年12月,該女民工以雇員受害賠償為由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673847元。公司卻辯稱她受傷的地點在工作場所之外,且不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公司不應承擔責任。2005年9月,徐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調解審結此案,不幸的女民工曹柳獲得14.5萬元賠償。
過鐵路痛失左臂
曹柳,女,34歲,有兩個女兒,家境一般。她家忙時種地,農閑時打工,賺些辛苦錢。2004年6月,福建省某公司(建筑公司)承包了徐州市賈汪區發電廠的裝飾工程,在本地招些臨時工,曹柳應聘,做些打掃衛生、和泥、砌磚等較輕的雜活。該公司裝潢期間,偌大的電廠綜合樓廁所尚未啟用,公司規定:禁止在綜合樓工地大小便,違者罰款500元至1000元不等。工人們去廁所,*近的都要從工地向西通過一條鐵路,再往前50米左右才到;奶频囊幎▽е铝嘶奶频氖录l生。
2004年11月30日,曹柳像往常一樣,瞅個空兒穿過鐵路去趟廁所。當她想穿過鐵路回去時,看到一輛火車正從不遠處駛來,她先是遲疑了一下,但轉念又心存僥幸想趁火車駛過來之前快走幾步應該能過去,于是她跨了一步……
很快,附近的居民發現了血泊中的曹柳并報了警,曹柳被送進了醫院,醫院對她實行了左肩、上臂毀損傷清創手術,福建公司也派人送來了2000元醫藥費以示慰問。從此,曹柳的左上肢及左肩部外1/3消失了,她的左袖空蕩蕩地飄落著。
告雇主請求賠償
除了身體上的疼痛,曹柳感覺更多的是近乎絕望的巨大壓力,像她這樣的體力勞動者失去手臂,也就等于失去了賺錢謀生的基本。曹柳在家庭的支持下,于2004年12月份,以雇員受害賠償為由將福建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各項損失計673847元。
公司辯稱,曹柳與我公司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解決糾紛。勞動爭議案件應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遂請求法院駁回曹柳的訴訟請求。此外,曹柳受傷的地點在工作場所之外,不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曹柳對自身受傷存在明顯重大過錯,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臨現場法官取證
受理此案的徐州市賈汪區法院法官為了解真相,到出事地點進行了現場地形勘查,并進行了細致的調查取證。查明:曹柳系福建公司的臨時工,工作期間為六個月,因裝修工作的電廠大樓沒有廁所,工人們只能通過鐵路到就近的廁所如廁;曹柳在過鐵路中的確存在判斷失誤。
雙方圍繞三個爭論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一是本案應適用勞動爭議還是雇員受害賠償;二是本案原告如廁的路上,被車撞傷是否屬于雇員受害賠償范圍;三是本案的賠償具體數額有糾紛。
原告曹柳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及傷殘輔助器具價格進行鑒定,經賈汪區法院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曹柳的損傷程度為4級。省傷殘人康復中心徐州假肢站證明,原告需要安裝國產普及功能型機電假肢壹具,功能型機電假肢每具28000元,使用周期三至五年,維修費每年8%。
不幸女終獲賠償
賈汪區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責任。原告曹柳受被告所雇用,雙方已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在工作時間去廁所方便的途中受到傷害,應認定為雇傭活動中受到的損害。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注意到等火車通過后才能通過,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故免除被告20%的賠償責任。據此,賈汪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福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396711元,精神撫慰金16000元。判決后某公司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
徐州市中級法院主持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公司十日內給付曹柳14.5萬元,逾期不能給付則按一審判決執行,訴訟費用由該公司承擔。至此本案告結。
法官點評:
本案牽涉到勞動爭議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問題,即原告在工作期間如廁是否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問題。兩級法院在這兩點上達成了共識。因為原告與被告形成了暫時、不穩定的勞動關系,且被告并沒按《勞動法》的規定給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保險,故適用勞動爭議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對原告顯失公平,應適用雇員受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被告認為原告在工作場所外受傷,公司不承擔責任,法院也不予支持。*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本案中,女工曹柳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去廁所是作為人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且被告作為雇主沒有在時間上、空間上提供*基本的便利與保障,應認定與雇傭活動有內在的聯系。
[作者:劉春華 闞宗杰 鄭菊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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