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聞網7月6日電 (樊斯坦 陳永勇 朱學豐)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飛石人身損害案件進行調解,被告石場老板李某賠償受害人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萬元。 2006年3月2日,張某駕駛農用三輪車前往丹江口城區運送苞谷,中午12時許,車行至距李某開辦的采石場約500米路段,被石場的工作人員攔住,告知前方將要放炮炸石。張某聞訊后,遂下車在一旁等候。數分鐘后,炮聲傳來,空中碎石亂飛,張某見有石塊飛來,便急忙往三輪車底鉆去,右腿尚未來得及收入車下,就被落下的飛石砸中,造成右小腿中下段皮膚、肌肉、骨骼等組織完全斷裂。當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傷腿被截肢,構成六級傷殘。 此次事故經公安機關調查,系采石場所雇請的爆破員王某在開山炸石時違規操作,采取大藥量、放夾炮的不當爆破方法,造成石塊飛濺所致。2006年5月22日,張某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其傷殘補助費、假肢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93000余元,該案經法院調解,原、被告*終達成了賠償協議,由李某賠償張某損失11萬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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