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由于肢殘,花8萬元購買了大連市一家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銷售的德國奧托博克全套進口髂離斷假肢,并由該公司負責安裝。然而,讓李先生寒心的是,這套進口假肢經過專業部門鑒定,竟然是“半中半洋”的貨,李先生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構成商業欺詐的被告“雙倍返還”自己購買假肢的費用。今年11月初,市中院終審判決,支持李先生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雙倍返還李先生相關款項。
自掏腰包做鑒定 進口假肢竟“半中半洋”
家住甘井子區的肢殘者李先生與我市某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達成了口頭協議,李先生在該公司購買價值8萬元的德國“奧托博克”全套進口髂離斷假肢,并由公司負責安裝。協議訂立后,該公司為李先生安裝了假肢,李先生分期支付了貨款。2008年8月,該公司給李先生開具了發票,貨名為德國奧托博克髂離斷假肢。
李先生戴了這套進口品牌的假肢一段時間后,覺得這套產品不像是貨真價實的德國貨。同年11月26日,李先生自掏腰包委托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輔具賠償鑒定委員會對自己戴的假肢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竟是,假腳、假腳小腳一體管、膝關節、膝上連接盤均為德國奧托博克的產品,而踝關節、膝下管接頭、髂關節及大腿連接管都不是德國奧托博克的產品。李先生為該鑒定支付了4500元鑒定費,還產生了交通費、住宿費、郵寄費。李先生對該公司的做法感到非常失望,他一紙訴狀將這家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消費者要求 被告“雙倍返還”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提出,被告交付給自己使用的假肢本應為德國奧托博克全套進口產品,但被告提供的產品經相關部門鑒定后卻并非如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商業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標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自己購買假肢的8萬元,并按購買價賠償自己損失8萬元,及支付鑒定費等費用。
被告某假肢矯形器公司認為,原告李先生在未經該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對涉案假肢進行檢修,也未經人民法院允許單方委托有關部門對假肢進行鑒定,根據*高法院證據規則的規定,該鑒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 商家銷售有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作為經營者應遵循誠信的經營原則,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符合雙方約定的產品;消費者有權知道自己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信息。被告向原告出售并安裝的是德國奧托博克全套進口髂離斷假肢,但經鑒定表明,全套產品中相當一部分并非德國奧托博克的產品。《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中,有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被告某假肢矯形器公司違反誠信原則,對原告隱瞞了產品的真實情況,致使原告作出錯誤的購買意思,被告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買假肢款,并按該價款賠償原告損失,其意思是要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行使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對涉案鑒定結論,并未提供證據證實涉案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存在違法情況,鑒定依據不夠真實、合法、科學、公正,被告也未申請對其出售的假肢重新進行鑒定,因此,法院認可涉案鑒定的結論,其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真實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不服上訴 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買假肢款8萬元,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被告賠償原告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5270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中院經過審理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靜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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