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訊 患者齊女士因患膝關節炎到省城一家大醫院就診,由于醫療過錯使其右腳壞死截肢,醫院被判賠償齊女士398051.92元。與此類似,一患者到某醫院就診半月后死亡,法院認定醫院過錯,醫院被判賠償死者家屬21萬元。殘疾后獲得賠償比死亡要多,對此現象,有人提出質疑。
據齊女士介紹,她因患關節炎到某醫院就診,進行了雙側膝關節表面置換術。由于醫院手術失誤,處理不及時,致齊女士右腳壞死,*終導致截肢后安裝假肢。法院經審理,認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判決醫院賠償齊女士損失。根據相關規定,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今后護理費等,醫院被判決賠償398051.92元。與此案類似,濟南市天橋區一患者因混合痔到某醫院就診,就診半月時間后因不明原因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補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據記者了解,相同類型的案件,死亡賠償遠遠低于傷殘賠償的現象十分普遍。
對于一條命不如一條腿“值錢”的現象,一位法官介紹說,對于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法律規定有詳細的計算方法。由于傷殘還牽扯到繼續治療、殘疾輔助器具等各種費用,因此人死亡后家屬獲得的賠償,可能會少于類似案件傷殘者獲得的賠償。濟南律師王振鵬介紹說,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計算,死者家屬獲得的賠償不如傷殘者多,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出現一條命不如一條腿“值錢”的現象,不是法院判決有什么問題,而是法律就這樣規定的。濟南市歷下區一位市民對此很不理解。他認為,生命無價是無可非議的。失去生命,其家屬獲得的賠償,還不如損失一條腿獲得的賠償多,顯然有點不合理。一位法學專家對此也持不同看法,他認為,根據生命是*高價值的理念,人死亡后家屬獲得的賠償比傷殘者低,而且反差很大,體現不出司法對生命的關懷。而且,法律對人們的行為起到指導作用,如果致人死亡賠償不如傷殘多,就會導致漠視生命的現象存在和盛行。他呼吁,立法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應該進行研究,對一些過時的規定逐步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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