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的標語不能光成為口號,而要實實在在警鐘長鳴。上海某像塑制品公司與金某之間就因為工傷事故后的一筆假肢費鬧上了法庭。
2002年9月份,家住本區某鎮的金某剛20出頭,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他來到像塑制品公司作起了射出機操作工作。用人單位在其日后的工作中也未加強培訓,剛干了三個月的金某在操作機器時不慎整個右手臂被機器壓斷。
次年5月,像塑制品公司在上海市因工負傷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中予以蓋章確認。6月,經松江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金某因工致殘程度四級。7月10日,金某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在其他賠償金額中均達成了一致協議,除了對一筆假肢費的賠償標準產生了分歧。松江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3年8月27日出具了松勞鑒器(2003)001號輔助器具配置(安裝)通知書,確認同意金某安裝國產普通型假肢。故金某在10月10日,根據上海假肢廠有限公司的會診及證明,在未與單位協商的情況下,安裝了假肢,費用為2萬余元。
用人單位認為金某安裝假肢時未與單位協商就擅自作主,不符合國產普及型標準,對仲裁不服,才有了今天這個案子,單位請求不支付金某的假肢安裝費2萬余元。
本案的焦點就在于金某安裝的假肢是否符合國產普及型標準。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致殘職工需安裝假肢的,經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企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購置、安裝和維修費用按國家普及型標準報銷。金某因工致殘,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假肢廠的會診及松勞鑒器(2003)001號輔助器具配置(安裝)通知書的認定,可以確認金某安裝的假肢符合國產普及型標準。
評語:對勞動者本人及用人單位來講,誰都不愿意發生工傷事故,但如何避免?很多情況下,雙方均存在麻痹和僥幸的心理。在法律上,也有"疏忽大意"與"過于自信"這兩個名詞,出工傷事故的勞動者在主觀上也無外乎這兩種情況,所以首先自身要增強安全意識,特別是從事有一定危險系數工種的員工更要時刻提醒自己小心謹慎。另一方面是要加強自己的勞動技能,實踐中,就像金某這樣的沒有相關技能的卻在操作著一些技術性要求較高的工種的還大有人在,所以,除了自己加強學習和提高技能外,單位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招工時,單位就要嚴把用人關,針對不同的崗位招聘相應的員工,不能只圖"廉價勞動力",如果出了事到頭來也還是不"廉價"的。對已經錄用的員工要經常組織技能培訓及安全知識的宣傳。對一些老化的機器要及時作出處理,不能讓它們超負荷運轉。總之,雙方都應該注意安全生產,也就不會有那么多悲劇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