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徐玉光到梁建游開辦的貴港市建業塑料廠做回爐工。同年9月23日中午,徐玉光在工作中被回爐機夾傷手掌。在貴港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的徐玉光左手自腕部到掌部被截肢。貴港市人民醫院根據有關標準評定他為五級傷殘。2004年7月3日,徐玉光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建游賠償工傷損失共計22萬多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由于徐玉光未能提供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依據,法院于同年8月16日裁定中止訴訟。
2004年9月22日,徐玉光到自治區假肢康復中心進行假肢安裝鑒定。經鑒定,徐玉光宜安裝普及型腕離斷單自由度肌電手,全套價格為24000元,設計使用壽命6年,每3年維修一次,維修費4500元,初裝需進行一個月的假肢康復適應性訓練。同年11月6日,徐玉光將案件變更為人身損害賠償,要求梁建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萬多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梁建游對徐玉光傷殘等級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委托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新鑒定徐玉光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徐玉光對重新評定傷殘等級也無異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受到侵害,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且梁建游不能證實事故的發生徐玉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徐玉光的損失應當由雇主梁建游依法全部承擔。
但對徐玉光索賠7萬多元安裝假肢的要求,法院卻認為沒有必要,因此不予支持。法院的判決書寫道:“安裝殘疾輔助器具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原告生活自理的質量和便于從事生產勞動,而原告屬于農村勞動力并生活在農村,從其從事的工作性質而言,安裝假肢對其生產勞動所起的輔助作用不大,不屬于必須安裝假肢的情形,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此,徐玉光不服。他說,法律沒有任何規定把農村勞動力排除在安裝殘疾器具之外。無論是生活還是工作,左手腕的不存在給他帶來極大的不便。只有按照殘疾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安裝機電手,才便于生活和工作。一審判決以他屬于農村勞動力為由,否認賠償殘疾器具費的主張是毫無依據的。
9月5日,徐玉光向貴港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請求法院支持他賠償安裝假肢的7萬元費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