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狀回復的意義
侵權行為法是在滿足了一定的要件之后,將填補受害人因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受到不法原因的侵害所遭受損害公平地轉嫁給導致這種損害發生的加害人之處的制度。這種責任認定和實施填補的制度一般被稱為“損害賠償”。侵權的損害賠償的基本要求是回復原狀。所謂“回復原狀”,就是指填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害,從而使受害人回復到受到損害之前的狀態。這種原狀的回復(recover),與民法中具體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的“恢復原狀”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恢復原狀也可以看作是回復原狀的一種方式,是一種針對某些類型的損害狀態的具體救濟措施,而回復原狀則是指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要求,或者說是侵權行為法的宗旨和目的。原狀回復的具體內容包括損害的認定和賠償范圍的確定。由于它直接關系到受害人經濟地位或者說經濟狀態的復原,也涉及到加害人的公平對待,所以,它成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關注的焦點,也是侵權行為法的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
侵權行為法面對的是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樣態,既有對物的侵害,也有對人的侵害,因此,原狀回復,首先要回答損害的內涵問題;其次,還要回答各種樣態(類型)的侵權行為具體分別會發生什么樣的損害的問題;*后,是怎樣填補才能使受害人回復到受到損害前的狀態。人身損害一般包括生命侵害和人身傷害。生命權受到侵害的原狀回復,只能通過對受害人及其遺屬所遭受積極損害、消極損害和撫慰金等的賠償實施救濟。人身傷害也基本要通過這樣的項目累積進行賠償,但人身傷害賠償的場合在計算這些項目的同時,存在如何使受害人的人身盡可能地回復到受傷害前的狀態的問題。
二、人身傷害原狀回復的特點
物的損害(以下簡稱“物損”)的原狀回復,除一些對受害人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之外,一般通過修理、重新購置種類物等手段即可達到目的。修理費用和重新購置同量種類物的價款都能夠找到一個明確的價格,即使經過了很長時間,物價有了變動,也可以根據物價上漲指數計算出適當的賠償金額。這樣,為修理被損壞物或重新購置種類物的費用構成物損原狀回復的基本內容。但人身損害(以下簡稱“人損”)中人身傷害的原狀回復卻比較復雜。在身體受傷的場合,直至痊愈的醫療費等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額,再加上撫慰金大致可以計算出一個賠償的金額。但在造成某個身體器官器質性損毀時,無論多少錢也無法使器官恢復到與受損前完全相同的狀態,這顯現出人體器官原狀回復的“無價性”。在因傷致殘的場合,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進行賠償,同時以人工器官或輔助工具,例如假肢、義齒和輪椅、眼鏡、助聽器等等強化或輔助身體缺失器官的功能以維持日常生活等活動。雖然假肢、義齒等人工器官的功能根本無法與受害人原有的自身器官相比,但與沒有相比,畢竟是更接近于受到損害之前的狀態。而且,現代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做法是以金錢填補受害人的損害,因此,在涉及人工器官的人損事件中,賠償何種功能的人工器官,或者說受損器官的回復價格往往成為當事人糾紛的焦點。
三、人體器官原狀回復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實現人體器官的原狀回復,應考慮以下一些情況。
1.盡量接近受損害之前的狀態并以此為足
人身體各部位器官一生只有一個(或者一套)不可再生,如果不發生意外,一般要發揮功能到生命終止。因此,填補器官缺失的損害,應當使受害人盡量回復到與受害前同樣(或者*接近的)狀態,在有一次性治療可以達到直至生命終止仍然能夠發揮功能的治療方法時,就不應采用還要中途更換的處理措施。顯然前一種方法能夠達到與受害人受到損害前更接近的狀態,而后一種方法,必然會出現損害再次實際發生,重新提起訴訟的問題。無論從侵權行為法回復原狀的根本宗旨來看,還是從訴訟成本的節約來看,都是不妥當的。例如,牙齒被加害人撞掉,受害人提出賠償一次性植入終身假牙,而不采用鑲牙數年后更換的治療方法的費用,以回復到*接近受損害前狀態的請求時,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應當以這種能夠滿足受害人回復到*接近受損害前的狀態為限,在此以上的要求不予承認。例如,如果明明使用某種適當材質的材料完全可以達到終身植入不必更換的目的,受害人卻提出植入金牙的要求時,人民法院就不能給予支持。
2.根據回復原狀的需要
在人體器官的原狀回復上會發生兩個問題,其一,是在有不同性能的人工器官時,選擇哪種適當的問題。其二,受害人年齡、性別、身體發育狀況等“原狀”不同,對人工器官的需求也當然會有不同。人體器官的原狀回復,應當根據受害人身體功能的恢復和正常生活的需要。例如,同樣的聽覺器官受損需要強化聽力,兒童可能需要使用植入耳蝸或者其他能夠幫助其自身功能重新萌生和恢復的人工器官并接受相應的康復訓練。而老人可能使用助聽器更為適當,因為聽覺器官本身已經老化,植入功能助長性器官可能反而會進一步損傷僅存的功能等。總之,回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的需要是決定賠償受害人何種功能的人工器官時的基本出發點。
3.社會妥當性
由于人體器官的“無價性”和回復需求的個別性,使得人工器官的賠償不可能有一個一致的金錢計算標準,因此,人工器官的選擇需要具有社會妥當性。這樣才能使當事人雙方口服心服。社會妥當性應當從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技術普及狀況進行分析。以前述“鑲”或“植入”假牙的事件為例,假定加害人月收入為2000元人民幣,鑲牙費3000元,植入費8000元,那么,后者對加害人并不是過分請求。因為他侵害的是受害人賴以生活一生的器官。如果加害人只賠償以比月收入稍高的金額使受害人無法回復到*接近受害前的狀態,就不得不說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而且缺乏社會妥當性。但如果是在人均收入只有幾十元人民幣的年代,讓加害人賠償如此高的費用就缺乏妥當性。因為受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那時人們的生活質量都不是很高。但是,在那個鑲牙也要數百元的年代,加害人即使是幾十元收入也仍然要賠償,這在當時的社會也具有妥當性。再就醫療技術的普及來看,現在植入假牙的技術已并非尖端和稀有,而是已經相當普及,因此,沒有理由繼續讓受害人采用多次更換義齒的治療方法。
四、人身傷害的原狀回復與加害行為的抑制
生命、身體或精神上的完整性應當享受*廣泛的法律保護。因此,對人格權侵害的賠償,除財產損害外,還應考慮到撫慰金的救濟。其他方面,也應當體現對這種權利和利益的廣泛保護。例如,在加害人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場合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給予受害人充分的賠償。對受害人的原狀回復,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不足以完全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時,加害人還應當自己承擔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因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的不完全支付,使人身損害中受害人不能得到能夠回復到與受害前同樣狀態的賠償的現象是不應當出現的。特別是在加害人承擔所謂無過失責任等嚴格責任,或者加害人過失比例大等情況下,使受害人接受與受到損害前的狀態差距很大的賠償尤為不妥。
此外,除了使對受害人的填補盡量接近其受害前的狀態外,還應當使加害人通過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害的責任,受到生命、身體“無價性”的教育,知道尊重生命的意義,這樣才能達到救濟受害人抑制侵權行為的目的。這就是侵權行為法對社會行為的導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