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政策八項要點
1、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原用人單位在冊不在崗的職工到現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勞動,現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臨時勞動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現單位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現用人單位沒有為從事臨時勞動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事臨時勞動的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現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的銜接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4、再次發生工傷應如何處理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其傷殘等級高于前次傷殘等級的,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標準按照新鑒定的傷殘等級待遇標準支付,并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
5、涉及民事賠償的有關問題
職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職工因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傷害事故涉及民事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對于自行協商處理傷害賠償事宜并且當事人明確放棄工傷賠償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6、退休返聘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
退休人員返聘后,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
7、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認定
對于職工在上下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的事實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道路交通規定情形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8、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如何處理
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出了工傷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醫療費醫療機構治療職工工傷和職業病的費用,包括舊傷復發和停工留薪期滿后確認需要治療的,凡是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包括掛號費、住院費等,均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但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就醫路費工傷職工肢體行動受限,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費用標準報銷。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已參保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
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因工死亡人員待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為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中毒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級至四級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支付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其標準為6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發生工傷后應如何就醫
工傷治療實行工傷保險定點協議醫療機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將其送到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對于傷情嚴重、有生命危險的,可以先送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但是,經搶救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轉送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十種情況能算工傷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⑵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⑷患職業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哪些情形可以視同為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⑵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
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⑴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⑵醉酒導致傷亡的;⑶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的申請時間
①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②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③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的,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怎樣配置輔助器具
配置輔助器具是指工傷職工(包括老工傷)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必須配置的輔助器具。包括:假肢、矯形器(胸腰支架、頸椎托、胸圍、腰圍、矯形鞋)、助聽器等。1、配置申請
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后,根據自身傷殘狀況,由本人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配置輔助器具申請,同時提供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結論,填寫《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認。2、需提供材料
⑴診斷證明;⑵病歷及影像資料;⑶工傷確認通知書;⑷身份證復印件;⑸個人申請。3、配置要求
到指定的配置機構,按規定的費用標準進行配置。4、結算辦法
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中心與配置機構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