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對城市滿懷憧憬的年輕姑娘,從蘇北農村來寧打工,卻在一場車禍中失去了左小腿。從此,她要終身依靠假肢行走。 為此,她打了一場官司。一審法院認為她是“農村人”,判決給她的殘疾賠償金是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的,僅為3.6萬元。但二審法院卻認定她是“城里人”,理由是她已在城市生活了5年多,理應按城鎮居民的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并終審判決其獲賠12.6萬元。 農村女終按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敏雖為農村戶口,但根據其向法院提交的健康證和暫住證可以認定其長期生活在南京,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根據劉敏的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標準,劉敏的殘疾賠償金應為12.6萬元。 就此,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敏10萬元,陳寧賠償劉敏各項損失36萬元,共46萬余元,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同的計算標準,帶來了整整9萬元的差額,手捧終審判決書,劉敏不禁流下眼淚。然而,判決生效后,劉敏只收到了保險公司支付的10萬元賠償款,陳寧及其所在公司應賠償的36萬元卻遲遲沒有到位。(文中人名系化名) 常住城市農民工可與城里人“同命同價”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賠付,按照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兩種不同標準計算。而這兩種標準之間的差額往往達到數萬元,也因此出現了“農村人”和“城里人”“同命不同價”的說法。 去年,云南省高院因一起長期居住在城市的農村居民的損害賠償費用以何種標準計算,請示*高院。對此,*高院下發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規定對于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農村戶口居民,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據了解,依據*高院的復函,河南、安徽等省高院相繼制定了指導意見。安徽省高級法院出臺意見規定,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我市中級法院民一庭法官陳芷和告訴記者,市中級法院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制定了指導意見,規定失地農民、農村居民在城鎮學習、務工,且主要以城鎮為居住地的,可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而在審判實踐中,只要農村居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一般都認定屬于長期居住在城鎮的情形,其獲賠殘疾賠償金也相應按照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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