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童工,同樣是在工作中被機器絞掉胳膊,17歲女孩李某和15歲的男孩于某,卻在同一家法院得到了不同判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今年先后為8起童工、未成年工在工作中受傷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時發(fā)現(xiàn),童工維權道路不僅艱難,而且遭遇著三大矛盾。
■矛盾一:法院適用法律不統(tǒng)一
“首先是法院對案由的確定不統(tǒng)一。”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以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為例,本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立案時有兩種意見:一是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二是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在該中心辦理的5起童工訴用人單位賠償案中,其中2起法院以人身賠償為案由立案,另外3起法院卻是按勞動爭議案件立案的。“案由不同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賠償標準的計算,案由不同還導致法院訴訟費收取標準不同。”佟麗華主任說,“勞動爭議案每件收費50元,而人身損害賠償案則依原告索賠數(shù)額的比例收費,高額訴訟費可能將這些貧困童工拒之于法院大門外。”
■矛盾二:法院計算賠償標準不統(tǒng)一
受傷童工打官司的目的,是為了從非法用工單位獲取一定賠償,但即便是同一家法院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計算都不統(tǒng)一,這種不統(tǒng)一導致受害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相差近20萬元。
同樣是在工作時被機器絞斷胳膊、被鑒定為四級傷殘的17歲女孩李某和15歲男孩于某,在本市的同一家法院贏了官司。但法院給李某計算賠償金額時按照本市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計算,給于某卻按照北京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佟麗華主任指出,“由于法院計算傷殘賠償資金的依據(jù)不同,二人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幾乎相差20萬元。”
■矛盾三:支持殘疾輔助用具費不統(tǒng)一
以于某案件為例,其傷情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確有必要安裝假肢,假肢費用經(jīng)計算約為80萬元。但法院以假肢安裝費用尚未實際支出為由,不予支持,待今后實際發(fā)生后再另行起訴。難以理解的是,同樣是這家法院,對17歲女孩李某訴黑豆制品加工廠賠償案主張的假肢安裝費就支持了,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殘疾輔助用具費57萬多元。
“不予假肢安裝費用支持的單位有能力支付這筆錢,而判決給予假肢安裝費用的這家單位是個黑作坊,即便連家鄉(xiāng)的房子賣了也支付不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有關辦案律師說,“這樣的判決豈不等于一張白紙?!”
■兩種原因導致童工維權三大矛盾
同一家法院為什么對同樣的童工維權案件做出不同判決呢?佟麗華分析指出,造成目前童工維權出現(xiàn)的這三大矛盾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官缺乏專業(yè)法律知識,二是法院沒有從保護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則出發(fā),受強勢單位影響所導致。
“從辦理的案件中,也暴露了政府沒有盡到監(jiān)管職責。”佟麗華主任說,“以斷臂女孩李某案件為例,2002年年僅14歲的李某就在黑加工點打工,直到今年3月發(fā)生工傷事故,三年時間不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勞動管理部門、安全生產(chǎn)管理部門等都沒有主動監(jiān)管,直到慘劇*終發(fā)生。”(鄧興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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