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遇不幸請求法援
19歲的小胡是四川省安縣睢水鎮東林村人,2005年7月2日到平湖市某廠上班,之后左手食指不幸被機器連根切斷。
2005年10月19日,平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此作出工傷認定。同一天,嘉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胡為8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支付了小胡的醫藥費。協商有關傷殘補助時,小胡要求公司至少賠償4萬元,而用人單位只肯再付3萬元。其后,小胡向平湖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并在稍后向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遭遇賠償障礙
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鐘凱駿第一時間辦理了小胡的申請。鐘律師認為,本案關鍵是左手食指缺損是否應該安裝假肢,假肢安裝是一次性還是依照使用年份賠償多次等問題。
在鐘律師幫助下,小胡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安裝假肢的申請。2005年11月7日,嘉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了“可以安裝假肢”的書面答復。
因為上海假肢廠有限公司《關于安裝上肢產品詢價說明》上注明“硅膠手套3000元,使用兩年需要更換一次”。盡管前期調查取證非常順利,但承辦律師查遍了相應的勞動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就是找不到多次更換假肢的相關法律規定。
今年1月18日,平湖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第一次開庭,代理律師當庭提出增加仲裁請求,要求廠方一次性賠償假肢26次,計81900元。由于假肢工傷多次賠償在浙江省沒有先例,因此對方代理人堅持認為左手食指缺損沒有必要安裝假肢,即使安裝,根據勞動法規的相應規定也只能賠償首次的安裝費用。
在此后的審理中,對方律師提交了一份《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勞社廳字(2004)294號函》,該函明文規定:“首次費用按照規定標準由用人單位或者工作保險基金支付。”并提出“1~4級的工傷只能賠償首次費用”。小胡的工傷只有8級,因此只應賠償首次。
當時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目前浙江省勞動部門沒有假肢安裝可以賠償多次的規定,全省范圍內也沒有工傷假肢賠償多次的先例。因此在第三次庭審時,平湖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申請人要求假肢兩年更換一次、主張賠償26次的請求,法律、法規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各類費用38311.4元(包括3000元的假肢首次安裝費用)。”
不懈努力克服法律障礙
拿到這份裁決書,鐘律師喜憂參半:喜的是仲裁委認定了小胡的情況可以安裝假肢,并對假肢的安裝費用進行認定,這為以后的訴訟打下了良好基礎;憂的是勞動工傷的假肢賠償問題找不到支持多次更換的具體規定。
在接下來的15天上訴時間里,鐘律師繼續查找有關資料,終于讓他找到一份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2)21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明文規定:“在工傷賠償中,更換假肢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出,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假肢費的數額可參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意見》全面支持了承辦律師的論點,盡管它是廣東省的,但畢竟是高級人民法院的書面意見,比較權威。
今年6月7日,鐘律師代理小胡就不服平湖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一審開庭時,鐘律師從法理上論述了假肢只賠償一次的不合理性:小胡年僅19歲,以后的人生還很長,假肢公司出具的《詢價證明》證實假肢使用年限只有兩年,既然認定小胡可以安裝假肢,他這一生就有權使用假肢,更換的費用也理應由用工單位支付。交通事故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都規定了假肢賠償包括更換的費用,如在勞動工傷中不支持原告的訴求,那樣就有悖于法律的公平,與法理不符。
今年8月1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全面采納承辦律師的意見,判令用工單位賠償小胡各項費用113311.40元,其中包括26次假肢費78000元。而用人單位也主動與鐘凱駿律師協商履行判決,表示接受平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