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與健康的代價,真的就沒有恒定的標準,真的是“隨行就市”的嗎?
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誰會為了570萬元人民幣的代價,甘愿從疾馳的車廂中掉落鐵軌,被火車的車輪碾過身體,永遠失去左腿、左臂和右腳,差一點命赴黃泉。
而悲劇一旦發生,這個不幸得簡直離奇的45歲女人,能否得到570萬元的賠償,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許多人都以為,得到巨額賠償(事已至此,570萬元就突然成了巨款)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此一時也,彼一時也。生命與健康的代價,真的就沒有恒定的標準,真的是“隨行就市”的嗎?
緣起
2005年4月23日晚上,來自廣西柳州的胡家津與丈夫李鵬丞結束了湘西鳳凰之旅,從湖南吉首乘上了張家界至南寧的2011次列車,開始返程。第二天凌晨1時左右,列車行駛至廣西三江縣八斗車站附近,睡在13號臥鋪車廂2號鋪的胡家津上完廁所返回臥鋪,走到車廂中段過道上時,腳下平整的地板忽然翹起,胡家津還未做出任何反應,瞬間就從洞中掉到火車下的路軌上,并立即被高速行駛的火車碾壓而過。胡家津當場被壓斷整條左臂(至肩關節),整條左大腿(至腹股溝),右腿小腿的踝關節及腳掌(均為壓斷分離)。幸存的右臂粉碎性骨折,頭皮也被掀翻三分之二,頭骨暴露,整個人血肉模糊,當即失去了知覺。
當胡家津漸漸清醒過來的時候,望著死寂的曠野無處求救,靠著殘存的斷臂掰著鐵軌一點點挪動、翻滾,幾經努力后翻過了鐵軌。她幸而被隨后駛來的火車的司機發現才得以獲救。據搶救醫院廣西三江縣醫院報告記載:胡家津被發現后3小時入院,入院時神清、覺冷、口渴、面色蒼白、體溫不升、血壓測不到、心跳120次/分,脈搏29次/分,血色素僅有3克,后造成失血性休克,生命垂危。搶救了2天2夜共輸血2000毫升。由于傷勢嚴重,胡家津于2005年4月26日被轉往柳州市人民醫院骨科住院救治,并接受了七次手術。生命雖脫離危險,但失去了三肢(包括左臀部),一肢殘廢,經鑒定為一級甲等殘廢。幸存的右臂只能做簡單的動作,不能洗臉梳頭穿衣,不能自己穿戴假肢,甚至不能支撐身體自己起床,無法使用坐便器……因為右肩關節碎成了十二塊,柳州市人民醫院骨科出院報告中說明:幾年后右肩關節出現創傷性關節炎、肱骨頭壞死的可能性極高,屆時需做人工關節置換術。
今年年初,胡家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柳州鐵路局予以賠償。570萬元的賠償額是如何得出的?為胡家津提供法律援助的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介紹說,根據胡家津的受傷害程度、當地的生活水平和醫療需要,原告列出了總計18項573.2157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其中包括醫療費20萬,傷殘賠償金74.4725萬,雇用護理保姆費54萬,殘疾輔助器具費92.08萬,被撫養人生活費2.599萬,傷殘后續治療費118萬,誤工費5.7992萬,住院伙食補助費0.525萬,住院及裝假肢營養費1.8萬,換房改房費41.3萬,康復費2.88萬,康復護理費2.16萬,外出就醫住宿、交通費11萬,殘疾人輔助用品費9.6萬,心理治療費6萬,傷殘生活營養費9萬,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金2萬,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
被告柳州鐵路局代理律師認為,沒有一個健全的人愿意用570萬換走自己的健康和快樂,但對于如何賠償是有原則和標準的,573萬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大部分難于成立。事故發生后,鐵路局曾多次與原告進行協商,希望能以和解的方式解決賠付問題。但原告要求近600萬元人民幣的巨額索賠,大大超出了鐵路部門的承受能力,而且有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被告方認為,本次事故的發生缺乏預見性,鐵路局將吸取教訓,目前全國鐵路這類車輛過道蓋板已全部焊死,以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
570萬元賠償是不是超出柳州鐵路局的承受能力外的天價呢?法律界人士提供了一個國外*新的案例:烏克蘭辛菲羅波爾地方法院宣布,沃爾沃公司必須向烏克蘭公民謝爾蓋·卡瓦連科支付4400萬美元的賠償金,以對其因事故造成的嚴重殘疾做出賠償。謝爾蓋·卡瓦連科在1998年發生車禍,事故發生時他駕駛著被認為是安全性很高的新款沃爾沃S70型小轎車,但在那起嚴重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的兩個安全氣囊沒有一個打開,致使其遭受重傷,成為二級殘廢。在歐美國家,經常會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數千萬美元的判例,此外,巴基斯坦也將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賠償)提高到1000萬美元。我國雖然至今還沒有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超過300萬人民幣的判例,但上述案例至少說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數百萬上千萬元的賠償不能一概視為天價。
“570萬元是有根據的,并非漫天要價。”吳冬介紹說,法庭上,關于假肢安裝出現很大分歧。柳州鐵路局提出在當地安裝,而原告提出在國內安裝技術*好的上海安裝,當地假肢廠也承認,他們的技術與上海相比有很大差距,而且從來沒有安裝過如此高位截肢的假肢。而且假肢安裝不僅僅是安裝一個替代肢體,更重要的是要配合康復治理,包括心理治療,而柳州假肢廠并不具備這些條件。
“在精神賠償方面,我們提出的是120萬元。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精神賠償是沒有封頂的,只是說考慮一些因素,如侵權人的過錯,侵權人的獲利狀況,侵權人的本身經濟責任能力,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以及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在這里,侵權人的過錯是放在第一位的。”吳冬認為,悲劇的發生并非不可預見,柳州鐵路局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根據《鐵路法》第42條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41條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施,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應當及時更換,確保鐵路運輸設施、設備的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原告方在法庭上稱,胡家津乘坐的2011次列車,相當于一輛“萬國列車”,黃色、粉色、綠色各種顏色的車廂都有,設備破舊,難以保證乘客安全。火車意外出軌或飛機墜機多是預料不到的,但這次事故是因為鐵路部門沒有對火車進行必要的修繕造成的,這種傷害本是可以通過管理避免的。
而原告方提供的另一個理由是:柳州鐵路局一年的凈利潤2個億,“十一五”期間在其轄區內將投資550億人民幣進行電氣化鐵路改造,其有能力支付賠償。
“價碼”
精神損害賠償價值幾何?針對這個近幾年才出現的字眼,法律界一直爭論不休。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研究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立新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介紹,“人身損害賠償在民法通則中是119條規定的,這個規定的賠償標準較低,且沒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1987年實施之后,出現了很多賠償不足的問題。*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統一了全國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較好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目前的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補償性賠償標準是確定的,按照標準確定就行了,這個標準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損害和所受痛苦程度,裁量適當的數額。”
但正如吳冬所言,在現行法律中并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也正因為如此,賠多賠少難有定論。對于胡家津提出的1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一些人認為是異想天開,因為當地實際判例中*高的也不過幾萬元。
吳冬認為,我國的精神賠償也帶有懲罰性質,因為其中提到了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美國就曾出現因侵權人的故意過錯造成被害人傷殘而被判上億美元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基于對受害人的撫慰,懲罰性賠償是基于侵權人的故意行為對法律的藐視,出于公正進行懲罰。基于胡家津的受傷害程度和柳州鐵路局的過錯程度,1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情合理的。
楊立新告訴記者:“究竟應當賠償多少,在人身損害賠償上是有標準的,按照標準計算。即使算出很高的數額,也是正常的。而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可能會出現有高有低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這個差距也不會太大,因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本來就是有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懲罰性賠償,這是應當明確的。大陸法系不主張懲罰性賠償,只有英美法系才主張懲罰性賠償。我國民法中僅僅在商品欺詐和服務欺詐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金,其他方面沒有適用。我們建議適當放開一點,比如惡意地將有缺陷的產品投放市場造成損害的,可以適用,但是這些建議還沒有被立法機關采納。”
有人說,假設胡家津在悲劇中死亡,也許家人只能獲得幾萬至多幾十萬元的賠償;假設胡家津是經濟更為發達的城市的居民,那么參照當地的生活水準,提出的賠償數額可能會更高;假設胡家津事件發生在歐美,得到的可能不僅僅是幾百萬元人民幣,而是上千萬美元。
對于這些假設,楊立新分析說,國外的人身損害賠償基本上是與國家的民事主體的賠償能力相適應的。死亡的賠償,現在的規定是賠償死者的收入損失,這就存在賠償的差別,而對生命的賠償,應當是對“余命”的賠償,是對人格的賠償。因此,建議規定死亡賠償分為兩部分,一是收入的賠償,可以有差別,二是人格的賠償,確定一個統一標準。
楊立新認為,死亡的賠償數額常常低于傷殘的賠償數額,這個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應當考慮的是增加死亡賠償金,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和對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