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07年6月14日,在延慶縣八達嶺連線某路口西側40米處,被告李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由西向東在左側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時,右前輪將原告碾壓致傷。截肢手術所發生的各項損失經訴訟,已被另案賠償。2009年4月13日,原告在恩德萊假肢矯形器公司裝配了假肢,假肢費為37800元。原告裝配假肢之日,恩德萊假肢矯形器公司出具了假肢矯形評估鑒定,內容為:該假肢在加載情況下使用頻率為300萬次,該假肢使用壽命約8年,每年的維修保養費約假肢裝配價格的10%,初裝假肢在公司訓練約20天,需一人陪護,每人每天食宿費用40元。
另查,我國公民的人均壽命為75周歲,原告現在的年齡是18周歲,尚有余年57歲。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的車逆向行駛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確認,被告李勝利的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左小腿截肢,原告裝配假肢實屬正常,根據恩德萊假肢矯形器公司出具的假肢矯形評估鑒定,各項費用是必然要發生的,必然要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被告李勝利按公安機關確認的責任,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作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