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聞網訊(記者黃思敏)
事故發生在一瞬間
2005年10月,李師傅乘農閑來到縣城一家水泥廠打工。12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樣檢修設備。當來到攪拌車間的時候,發現安裝在地面上,用于攪拌水泥的“絞龍”上面有塊鐵板沒有蓋好?紤]到其他職工的安全,李師傅走到鐵板的一側試圖將鐵板蓋好。沒想到腳下的鐵板發生側翹,他的右腳踏進了正在高速運轉的“絞龍”。
李師傅只來得及慘叫了一聲“我的腿沒了,我的腿沒了”,便昏死過去。聞聲而來的一名職工立即關閉電閘并將其拖出。因機器運轉太快,李師傅的右腿只剩下半截大腿,其他部分皆被“絞龍”撕脫,斷肢處露出森森白骨,血如泉涌!
右腿被截落下殘疾
事故發生后,李師傅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但因斷肢已被機器絞爛,無法續接,醫生被迫為他實施了截肢手術。截肢后,需要護理的地方太多,一個人應付不過來,水泥廠請了兩名專業護理人員照顧他;后期又安排廠里的職工幫其護理了一個月。在支付了護理人員的980元護理費后,為調養好身體,廠里拿出4000余元現金給李師傅的妻子?紤]到李師傅家庭收入受到影響,廠里還支付了李師傅三個月的工資1800元。
住院123天后,李師傅出院了。看到日漸憔悴的妻子和想起還在上學的兒子,作為家里的頂梁柱,李師傅覺得自己不能倒下。和廠里協商后,廠里同意送他到云南省假肢矯形康復中心治療。從康復中心出來后,李師傅終于可以“雙腳”落地行走了,因為在這里,廠里花了4萬多元為他安裝了假肢。
勞動仲裁討說法
此后,李師傅多次到工廠,要求廠方為其辦理工傷認定和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但廠方卻對他的要求置之不理。萬般無奈,李師傅走上了訴訟索賠之路。2006年5月,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李師傅與水泥廠之間的關系屬于事實勞動關系。7月25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師傅的事故傷害為工傷。8月31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李達的傷殘等級為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為大部分不能自理。10月中旬,經過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師傅后期可以安裝7E7型國產鈦合金髖關節離斷大腿假肢,每具假肢需45839元,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
2006年11月,經過半年多的前期各項工傷認定和鑒定程序后,李師傅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廠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和賠償。2006年12月底,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李師傅的部分仲裁請求,但對李師傅的后期護理費等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起訴獲賠償
在李師傅受傷后,他及親屬因工傷賠償事宜,與廠方發生了爭執,雙方關系惡化。對于這樣的裁決,李師傅覺得不服,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師傅要求水泥廠一次性賠償因工傷造成的醫療、住院護理、伙食、交通、停工留薪、一次性傷殘補助、生活護理費、今后的假肢安裝費及傷殘津貼等共計120余萬元。水泥廠辯稱:對于李師傅要求支付的醫療、伙食補助、交通及醫療保險等費用的支付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住院期間廠里已經安排專人護理,對要求支付護理費不應支持;停工留薪費應從2006年3月計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應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今后的假肢安裝費無法律依據;要求繳納養老保險費于法無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應予確認。爭議方面,護理人員的確定應結合病情等因素酌定,本案為右腿缺失,傷情嚴重,護理人員2人為宜,安裝假肢后應為1人。安裝假肢期間的住宿補助費,參照《云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應為30元。停工留薪費、傷殘津貼及生活護理費的計算,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費應從定殘時計算為271天,傷殘津貼及生活護理費應按月支付。今后的假肢安裝費雖經鑒定,但隨著市場因素的變化該評估不具有確定性,一次性支付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不予支持。繳納養老費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以對李師傅的要求不予支持。
*后法院判決,由水泥廠賠償李師傅醫療、護理、停工留薪、一次性傷殘補助等12萬余元,扣除已付的8萬元,水泥廠還應支付剩余款項4萬余元。此外,自2006年9月開始水泥廠應每月支付李師傅生活護理費688元,傷殘津貼834元;李師傅今后安裝假肢的費用,自2006年4月開始計算,每5年安裝假肢一次,由水泥廠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支付給李師傅;自2006年9月開始由水泥廠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為李師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文根據真實案例采寫,文中涉及姓名均為化名)
律師說案
李世敏律師事務所宋云蒼律師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傷賠償案件,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于2003年4月16日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公布施行,對于全面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推進工傷保險工作,促進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現實中,一方面,由于工傷損害賠償案件采用的是“先裁后審”的訴訟程序,即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傷損害賠償,而是要先經過: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仲裁——2.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傷情嚴重的還要進行生活護理等級鑒定)——4.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等四個環節。只有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正是由于工傷損害賠償案件訴訟程序復雜煩瑣,要耗費當事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所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大部分的職工往往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工傷賠償問題,有的企業正是抓住職工的這一心理,在與職工的協商中盡量壓低工傷賠償款,嚴重損害受傷職工的利益。這就提醒要受傷職工,在發生工傷后,如果與企業協商的工傷賠償過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維權過程中要有耐心和信心。
另一方面,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每一個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每一個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但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經驗成本,獲取更大的利潤,往往無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則又采取各種手段和措施企圖推卸自己的責任。這里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為每一個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币簿褪钦f,用人單位將自己承擔職工的全部工傷損害賠償。而相反,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的大部分工傷損害賠償待遇則由社會保障部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將大大減輕。因此,對用人單位來說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無疑是“占小便宜吃大虧”、“聰明反被聰明誤”,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