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宋芳科 為您報道 一次事故,讓當時年僅17歲的張掖少女劉梅(化名)永遠失去右腿和右臂,四年來劉梅一直癱瘓在床。近日,她將出事工地的承包者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連同把她帶到工地的承包人何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假肢安裝費及其他費用共計188萬。
2002年4月,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承包了張掖市高臺縣小海子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之后將推土任務承包給了李某,把清理堤上雜草的任務承包給了水庫附近農民何某。何某招到十多人到大堤上負責鋤草,時年17歲的劉梅也被招進工地。2002年9月18日下午,劉梅正在清理雜草時,被李某的推土機鏟在身上。后其右腿和右臂被截肢,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劉梅住院期間的5萬多元由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全額支付,但后期治療還需要很大一筆開銷,為此劉梅向高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高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工傷認定后,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提起訴訟,高臺縣人民法院維持了高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之后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又向張掖市法院提起上訴,張掖市法院認為,劉梅和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不存在直接雇傭關系,所以不是工傷。
2005年年底,劉梅將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和包工頭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包括假肢安裝維護費用174.84萬元及其他費用共計188萬元。張掖市法院審理認為,承包人何某負有賠償責任,劉梅沒有起訴造成她傷殘的工程承包人李某,因此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事后可以向李某追償。法院判決,何某賠償劉梅44.3萬元,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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