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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改判 張某某工傷賠償88萬元

來源:網絡轉摘 發表日期: 2009/2/6 11:19:32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浙民再字第35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漢族,務工,住四川省大竹縣高灘鄉黃城村11組。

      委托代理人朱祖飛,浙江浙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對方當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倪某某,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瑞安市城關鎮公爵山莊46號。

      對方當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嶺下路50號。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經理。

      上述兩位當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對方當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瑞安市供電局,住所地瑞安市萬松東路。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夏某某,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張某某與對方當事人倪某某、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威公司)、瑞安市供電局(以下簡稱供電局)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9日作出(1999)溫民初字第68號民事判決,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2000)浙法民終字第13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00年9月1日作出(2000)溫民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張某某、倪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2000)浙法民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張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3)浙民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祖飛,倪某某及國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供電局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張某某系被告倪某某雇員,1999年6月6日,張某某受倪某某安排去換裝雨蓬時,被高壓電擊傷。經醫院搶救。張某某兩上肢高位截肢。故訴請法院判令倪某某、供電局賠償張某某住院伙食補貼、工傷津貼、護理費、傷殘撫恤金、被贍養人生活補助費、精神賠償費、安裝假肢費、今后治療費、交通費等合計2088408元。

      被告倪某某辯稱:張某某被高壓電擊傷屬實,但賠償主體應是國威公司,不應由倪某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國威公司辯稱:張某某受傷的賠償數額應以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傷辦法》)為準計算。如精神損賠、被贍養人生活補助、住院護理費等項目要剔除;傷殘撫恤金、傷殘護理費應以八年時間計算,不應平均壽命計算;假肢安裝費、今后治療費不應賠償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供電局辯稱:張某某與倪某某是雇傭合同關系,張某某與供電局是侵權賠償關系,這兩種不同法律關系不能一并審理。且張某某的損傷,我們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被告國威公司招聘四川籍原告張某某為帳篷安裝工,口頭約定月工資600元,加班另行計算。1999年6月6日8時許,張某某受國威公司指派,與工友顧央偉一起為瑞安市城南信用社(以下簡稱城南信用社)拆換三樓窗外的雨蓬,因拆下的雨蓬架碰到窗外的高壓線,使張某某被電擊傷。事發后被送到瑞安市人民醫院搶救,當天又轉到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治療。因張某某四肢、背部、臀部被高壓電嚴重灼傷,且兩上肢中下段肢體壞死,于6月9日兩上肢作了高位截肢術。同年10月19日出院,醫療86932.55元。張某某于2000年5月3日至6月24日在四川省大竹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2350元,共計醫療費89282.55元。其中張某某支付9398.50元,其余均由倪某某支付。張某某傷口傷愈,尚需繼續治療費3萬余元。

      1999年9月8日,張某某向瑞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9月10日,仲裁委以國威公司無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為由不予受理。同年9月14日,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倪某某賠償醫療費、傷殘撫恤金等合計845730元。訴訟中,張某某傷情經一審法院法醫室鑒定,結論為一級傷殘。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在雇傭勞動中被高壓電擊傷,造成一級傷殘,被告倪某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倪某某賠償張某某醫療費85868.39元、假肢安裝費69570元等合計450341.09元。宣判后,倪某某不服上訴稱:部分賠償項目于法無據,部分賠償項目計算過高,要求二審予以改判。本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受國威公司指派,為城南信用社拆換雨蓬受傷。張某某受傷時,國威公司已經成立,倪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判列倪某某被告屬程序不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張某某要求追加供電局為被告,并認為假肢安裝費69570元賠償數額太低,增加為1181690元等。又查明:國產普通型(美容型)假肢每支8000元,殘具使用年限為3—5年。

      另查明,國威公司系倪某某、陳某某夫婦和倪某平(系倪某某三弟)于1995年創辦,一年后,倪某平退出國威公司,該公司實成為倪某某私人企業。因國威公司多年未參加工商部門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事故發生后,倪某某偽造有關手續,向工商部門補領了工商營業執照。

      重審后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受雇于國威公司從事拆換雨蓬工作,在雇傭勞動中被高壓電擊傷,造成一級傷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雇主國威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國威公司在1996年、1997年未參加企業年度檢驗,根據有關工商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國威公司在事故發生后,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補辦了企業營業執照,其行為顯屬違法。且該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一體化,故宜由倪某某與公司一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某與國威公司、倪某某系勞動合同關系,國威公司、倪某某與供電局系侵權賠償關系,不宜一并審理。本案先處理國威公司與倪某某對張某某工傷賠償問題。至于供電局對事故發生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由國威公司與倪某某另行起訴予以追索。

      張某某治傷已用去醫療費89282.55元,今后繼續治療費尚需32755元;張某某需安裝假肢費用以國產普及型器具標準,按全國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后結合使用年限,再加之15%的維修費計239200元;一次性給付傷殘撫恤金和傷殘護理費,以張某某月工資的20年總合計算,傷殘撫恤金129600元,傷殘護理費57600元;張某某兩上肢高位截肢,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精神補償費確定5萬元為宜;住院護理費8400元,住院伙食補貼費1680元,一次性傷殘補償費14400元,交通費、住宿費、家屬誤工費14000..70元,共計621140.25元,應由國威公司、倪某某予以賠償。但是,供養家屬生活補助費系死者家屬享有的待遇,現張某某要求享受,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傷辦法》)第十七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與被告倪某某共同賠償原告張某某醫療費89282.55元、繼續醫療費32755元、住院護理費8400元、住院伙食補貼費1680元、工傷醫療期津貼4200元、假肢安裝費239200元、傷殘撫恤金129600元、傷殘護理費576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3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償費14400元,交通費、住宿費、家屬誤工費14000..70元,以上合計621140.25元。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預支款按收據扣除)。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452元,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被告倪某某各半負擔。

      張某某、倪某某均不服判決。張某某上訴稱:原審判決的數額明顯偏低,假肢費用應為1529000元;傷殘護理費應為8個月,每月2000元,合計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8個月;工傷津貼應為4800元;被撫養人口的生活費應為18000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加上原審已認定的數額,合計應賠償2414410.20元。為了訴訟經濟,根據第三人致害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兼取兩份賠償金的司法實踐,本案應當合并審理。請求判令供電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倪某某上訴稱:原審判決的主體有誤,倪某某是國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倪某某列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判認定國威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沒有事實根據。張某某月工資只有400元,其余是一二百的獎金,原判按600元計算工資是錯誤的,住院護理費與傷殘護理費是重復的,應予以剔除;讓其承擔精神損失費沒有依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每天6元,120天,合計480元;工傷醫療期應為4個月,1600元;傷殘撫恤金應計算8年,為34560元,原審判令一次性支付20年沒有依據;傷殘護理費應計算8年,為15360元,原判認定的假肢費沒有依據;繼續治療費是任意估定的,原審判決的交通費、住宿費、家屬誤工費等14022.70元沒有事實根據。已付給張某某的醫療費是國威公司支付的,不是倪某某支付的,國威公司還支付過現金,總額超過10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供電局答辯稱:原判決未將勞動法律關系和賠償法律關系兩案合并審理,程序正確,張某某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未經有關電力部門審批擅自作業,不僅對自己造成傷害,且破壞了電力設施,我們有權要求張某某對電力設施破壞承擔有償責任。

       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確認的部分事實查明:關于張某某繼續醫療費是一審法院根據調查估算的;一審法院依法追加國威公司為被告后,查明國威公司在1996年、1997年度未申報檢驗,一審法院確認國威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缺乏相應證據,國威公司于1999年補辦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本院二審認為:張某某受雇于國威公司從事安裝雨篷工作,1999年6月6日在城南信用社拆換三樓雨篷的勞動中被高壓電擊傷,造成一級傷殘,事實清楚,國威公司作為張某某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國威公司利益與倪某某個人利益一體化,故應由倪某某與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倪某某要求由國威公司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判既已判決國威公司、倪某某一次性支付傷殘撫恤金,又判決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且在張某某傷情已穩定的情況下又給付高額繼續治療費,并以工傷補償與損害賠償雙重標準計算賠償費用,均屬不當,應予糾正。按照勞動部《工傷辦法》的有關規定,上訴人張某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范圍及數額為:醫療費8928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8元、工傷津貼3720元、護理費57600元、假肢費402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400元、住院護理費3098元、交通住宿費等14000.70元、傷殘撫恤金129600元,合計353439.25元。張某某要求增加賠償費用及一并審理供電局與其之間的損害賠償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溫州紙中級人民法院(2000)溫民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二、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和倪某某賠償張某某353439.25元,并承擔連帶責任。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預支款按收據扣除)。一審案件受理費20452元,由張某某負擔16990元,由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和倪某某負擔3462元。

       張某某申請再審認為:

       (1)張某某右下肢骨髓炎伴竇道,由于長期細菌感染流血流膿不止,經常病情惡化且身體發燒,極須住院進行手術根治。但終審判決卻認定“張某某傷情已穩定的情況下又給付高額繼續治療費……,均屬不當”與客觀事實不符,也與《工傷辦法》和*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法釋(2001)3號《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相違背。

      (2)終審判決認定假肢費為40250元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根據一審法官從上海假肢廠調查取證,國產的假肢每付為8萬元,使用年限為3—5年,故要求假肢費為152.9萬元。

      (3)終審判決對傷殘護理費僅認定為57600元與法律不符。根據《工傷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張某某一級傷殘,全部依賴護理,費用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按照上述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撫恤金應計算為92590元(9259元/年*1/2*20年),其中20年計算年限是參照一次性領取工傷撫恤金的計算年限。終審判決認為已判決傷殘撫恤金又判決支付精神撫恤金不當,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要求賠償人民幣2016728.25元。并要求供電局承擔一定責任。

      倪某某答辯認為,(1)倪某某承擔國威公司的連帶責任是缺乏事實依據的。國威公司雖然沒有參加年檢,但工商部門沒有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公司股東也沒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行為,主體符合《公司法》要求,故要由國威公司承擔責任。(2)張某某主張繼續治療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工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張某某的醫療期限已經達到了24個月的法定期限,至今也超過了法定的36個月的醫療期限。張某某病情也是穩定的,溫州附一醫院主治醫生提出的“大約需要三、四萬元”不能作為的定案依據,張某某已不再需要如此高的治療費用了。我們認為應該按照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3)張某某要求增加的假肢費無依據。張某某應該享受的是國產普及型、美容型假肢,價格在3萬元左右,原判認定的4.2萬元假肢費已經偏高(4)張某某要求增加的護理費無依據。張某某護理依賴程度至多是部分護理依賴,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護理等級是需要有關權威部門評定的。原判認定5.76萬元護理費是偏高的。張某某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工傷辦法》的規定,根本沒有關于精神賠償的規定。張某某的工傷損害后果并不是用人單位的非法侵害造成的。

      國威公司答辯意見與倪某某的意見一致。

      供電局答辯認為,本案的糾紛是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供電局是另一法律關系,不宜在一個案件中合并審理。況且本案中,供電局是沒有任何過錯的,線路架設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張某某所在的國威公司擅自在線路的保護范圍內違章作業,故請求維持對供電局的判決。

    本院經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一致,各方當事人也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對張某某的損害應該賠償多少損失費?1、張某某是否存在需要繼續治療的事實、費用需要多少?2、張某某可以安裝什么類型的假肢、費用需要多少?3、張某某是否需要繼續傷殘護理、傷殘護理費需要增加多少?精神損失費是否應該在本案中予以保護?(二)供電局是否應對張某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

     (一)對張某某的損害應該賠償多少損失費?

      1、張某某是否存在需要繼續治療的事實、費用需要多少?

      經審查,張某某右腿前上段慢性骨髓炎竇道形成在流血、流膿,病情逐步惡化,已危及張某某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急需治療、護理、康復,原判對該傷害的后續治療未給予保護不當,應予糾正。但現在繼續治療費需要多少,難以計算確定,如一定要讓專業醫療機構給出一個權威的繼續治療費用數額,在現有醫學條件下無法做到。為了受害人張某某能獲取相應醫療費以及時得到救治的目的,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故本案繼續治療費的計算確定,只能結合現在的張某某的病情,從人道注意角度出發,本著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合理界定,以體現對其生命健康權的關愛和尊重。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張某某為治療慢性骨髓炎,每月都在鄉里衛生所打針,換藥,*低需醫藥費約330元,全年約為3960元,按照平均壽命70歲計算,以該*普通的保守治療方案,認定張某某需繼續治療費245520元。

      2、張某某可以安裝什么類型的假肢、費用需要多少?

      《工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現在張某某雙手高位截肢,生活無法自理,與一般的單手殘疾有顯著區別,因此為了使其在今后漫長的人生過程中能夠有一個*起碼的自理能力,有合理的生活質量,根據現有技術條件,可以考慮給其安裝一個裝飾美容手,另一個安裝功能電動手。安裝裝飾美容手的費用按照一審認定8000元/支(包括安裝費和維修費),每4年換一次,費用為104000元。安裝功能電動手的費用參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民政廳文件川高法(2001)字320號,關于印發《交通工傷傷害意外等人身事故中傷殘人員安裝假肢輔助器具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假肢國產普通型中等功能同類產品市場中等價格,肩斷離為3.5萬元/支(包括安裝費和維修費),總使用年限按70年計算,每7年更換一次,費用為260000元。兩項共計假肢費364000元。原判確定為張某某安裝兩個裝飾美容手不妥,應予糾正。

      (二)供電局是否應對張某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某的人身損害涉及有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張某某與國威公司的勞動法律關系,適用《勞動法》、《工傷辦法》等有關雇傭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二是張某某、倪某某、國威公司與供電局、城南信用社的侵權法律關系,適用《民法通則》、*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號《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人身侵權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原告張某某是以勞動雇傭關系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故只能判定雇傭單位國威公司和雇主倪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認定“張某某與國威公司、倪某某系勞動合同關系;張某某、國威公司、倪某某與城南信用社、供電局系侵權賠償關系,不宜一并審”并無不當。至于城南信用社、供電局對事故發生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通過另行訴訟予以解決。

       綜上,按照勞動部《工傷辦法》的有關規定,張某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范圍及數額同本院二審認定一致的是:醫療費8928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是1488元、工傷津貼3720元、護理費57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400元、住院護理費3098元、交通住宿費等14000.70元、傷殘撫恤金129600元;予以變更增加的是:假肢費364000元、繼續治療費205920元,以上共合計883109.25元。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實體處理欠妥。張某某的申請再審理由部分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0)浙法民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維持本院(2000)浙法民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由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和倪某某賠償張某某883109.25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預支款按收據扣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0904元,由張某某負擔22088元,由瑞安市國威金屬裝潢有限公司與倪某某負擔1881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某某

                                                   代理審判員    李某某

                                                   代理審判員    馮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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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關鍵詞:假肢矯形器 錄入:Admin 責編:Admin 閱讀次數: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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