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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4日,呂某與劉某夫婦同在某集貿(mào)市場出攤,因貨攤位置直接影響經(jīng)濟收入,雙方因攤位爭吵起來,后互相謾罵以至互毆,呂某被推倒,呂某的右小腿假肢被損壞。12月7日,呂某到某殘疾人用品廠檢查,診斷為右小腿假肢殘肢末端有開放現(xiàn)象,接受腔下連接器因突發(fā)劇烈扭力已不能再次使用,踝關節(jié)已徹底損壞,腳已損壞,不能修理,建議更換。2003年7月,呂某更換了右小腿假肢,支付安裝假肢費用4290元。呂某起訴到房山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安裝假肢費用、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7800余元。
法院認為,雙方因攤位產(chǎn)生矛盾后致互毆,雙方均有責任。互毆中原告假肢被損壞,對因此造成的原告合理經(jīng)濟損失,二被告應依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法院依法作出了由劉某夫婦賠償呂某經(jīng)濟損失3000余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