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一場秋雨中的北京霧氣蒙蒙,天空灰暗陰沉。
就在前一天,小于剛剛過完15歲的生日。7個月前,這位來北京打工的少年左臂被卷入了機器,慘遭截肢。用工單位在支付了*初 的1.9萬元醫療費后拒絕再賠償安裝假肢等其他費用。少年小于失去了歡樂,本就貧寒的家庭雪上加霜。
幾經周折,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時福茂律師的幫助下,小于以用工單位非法雇用童工為由,將北京市偉佳利化纖棉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伊瑞特商貿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小于生日這一天開庭審理此案。
小于和他的代理律師以及父母并排坐在原告席上,一臉的陰郁,毫無表情,緊挨著父親的左臂,衣袖空空。隨著庭審的進行,那不堪回首的一幕再一次撕扯著他的心。
今年2月17日,小于來到叔叔于成剛工作的北京偉佳利化纖棉有限公司打工。誰也沒有想到,第7天,慘劇就降臨在他的身上。2月23日下午兩點多,隨著一聲慘叫,正在往機器里送料的小于,左臂被卷入了機器。北京積水潭醫院的醫生診斷為:左上肢挫滅傷、血管神經損傷、皮膚剝脫傷、多發骨折,需截肢手術。當晚,小于被送進了武警二院的手術室,兩個小時后,小于永遠失去了左臂。
2005年7月7日,時福茂律師陪同小于及其父親于成國一起到朝陽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小于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并對小于需要安裝假肢予以確認。小于*終被鑒定為四級傷殘,需配上臂假肢。這份鑒定結論為確定小于索賠的具體數額提供了準確依據。
7月19日,于成國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小于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鑒定結果,要求北京偉利佳化纖棉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假肢費、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各種費用1060453.5元。8月22日,小于向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此案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并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在9月28日的庭審中,時福茂律師為小于計算的索賠數額增至1142644元。時律師認為,被告雇傭不滿十六周歲的小于到被告處做工,違反了《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屬于非法雇傭童工。一百多萬元的賠償數額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出來的。
被告承認公司沒有對小于的身份進行審查,但強調雇傭小于時并不知道他不滿16周歲,小于的叔叔有意隱瞞了小于不滿16周歲的事實,小于的親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外,小于造成截肢是他串崗、亂摸機器的結果,當時操作者已經停機,機器處于慣性轉動的狀態下。
對于被告的辯解,時福茂律師認為,只要能夠認定被告雇傭了童工,不管在什么情況下造成的傷害,被告都要承擔責任。
法庭*后確定,由法院在10月9日主持原被告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并擇日再行審理。小于何時才能獲得賠償、安上假肢還是個未知數。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謝慶)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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