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女)在英德市××鎮鋼鐵廠打工,由于疲勞過度而違章操作,撞開了防護機器的鐵門護欄,被傳送機帶上的纖維拉進機器里,等她醒來,發現雙臂已斷。劉治愈后,隨向鋼鐵廠索賠。廠方認為:機器有安全鐵門護欄,在外面怎樣撞,也不會打開。只有劉某違反操作規章,擅自從外面打開鐵門,檢查機器,才會導致雙臂被軋,因此劉應自行承擔責任。
對此,劉不服申訴至仲裁委員會,要求廠方賠償假肢安裝費、精神損失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異地安置費等費用共計15.6萬元。經仲委會審理查明,劉雖違反操作規章但仍是履行工作職責,依法屬于工傷,遂裁決廠方賠償14.7萬元。
點評:關于工傷的賠償,我國法律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只要職工在工作期間從事生產勞動,不是犯罪、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等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均屬工傷,不管企業是否有過錯行為,企業必須依法賠償。
劉某在上班時間從事生產工作,因勞累過度違反規章檢查機器,主觀上不存在蓄意違章泄憤、報復企業等主觀意圖,因此仍受工傷保護。因為企業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是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不管職工是合同工,還是臨時工,都應為職工買工傷保險。法律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但職工有犯罪、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行為除外,目的是防止職工濫用企業無過錯工傷賠償原則。
在本案中,劉某在操作中雖違反了工廠操作規章制度,但不是蓄意違章行為,其行為是為廠方服務,廠方作為受益方,應當提供勞動保障,故廠方理應賠償。所以這就要求企業為避免損失:一、必須加強廠內安全防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經教育無效的,可以解除用工合同;二、應當為職工買工傷保險,分散風險。此外,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定期對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同時職工也可以向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舉報企業是否為職工買保險,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章出處: 發布時間:20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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