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報道】 12歲的陳鵬(化名)失去了左腳,62歲的張光生失去了老伴兒。雖然一切都是被火車奪走的,鐵路部門丟給他們的,卻都只有一句:“撞了白撞!”但南京棲霞法院昨天作出的兩份一審判決,不僅認為少年和老人應當分別獲得20.5萬余元和18.8萬余元的賠償,更明確認定在鐵路部門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時,絕不能夠“撞了白撞”!
兩份判決書精辟的說理,均對鐵路部門“撞了白撞”的鐵規作出了極具突破性的注解。
爬火車,少年痛失左腳
2004年11月26日,11歲的少年陳鵬在學校附近的鐵路邊,想爬上火車玩耍。但,火車開了,陳鵬的腳沒了。
6級傷殘。今年3月17日上午,在為管轄權“爭奪”了1年多以后,此案終于在南京棲霞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不僅調查了陳鵬的受傷經過,還對事發地進行了現場調查。結果表明,事發的那段鐵路離陳鵬就讀的“流動人口子弟小學”大門不到60米,一條不設防的石梯直通到鐵路旁。
法院審理后認為,鐵路部門在直通鐵道的石梯處未設任何警示標志和護欄,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賠償陳鵬各項經濟損失20.5萬余元。
穿鐵路,火車撞飛老太
去年7月1日凌晨5點,張光生的老妻挑著糞桶,經過早已廢棄的原堯化門東站旁的圍墻缺口,來到鐵路邊,打算橫穿鐵路到對面的菜地施肥,卻被北京開往上海的Z13次直快客車撞得飛了起來,當場死亡。
不滿鐵路部門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補助300元,張光生告到法院。
法院審理中查明,原堯化門東站是客運站,現廢棄不用,北邊沿居民區砌了圍墻,惟獨在原客運站處留了一個缺口,行人從堯化門街通過此缺口,可到達站臺,并輕而易舉地穿越鐵路。這個缺口既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柵欄等防護措施,也沒有專人管理,每天都有附近居民在此線路上往返。
法院據此認為,鐵路部門在原站廢棄后,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居民到達站臺、穿越鐵路,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當對張妻之死承擔主要責任,判決鐵路部門賠償給張光生18.8萬余元。
鐵規出處,《鐵路法》第58條
據了解,“撞了白撞”鐵規出自《鐵路法》第58條:該條第二款規定,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鐵路上穿越、停留。
事實上,鐵路部門每次也都拿出《鐵路法》上的這條規定表明自己的觀點。
但兩起案件的原告方代理律師、江蘇中盟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小兵則對這種“深入人心”的觀點提出質疑,認為:“撞了白撞”的前提,是鐵路部門沒有過錯。他的這個觀點,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同,并在判決書中進行了詳細闡述。
突破鐵規,不能“撞了白撞”
棲霞法院認為,火車是軌道高速運輸工具,尤其經過鐵路幾次提速之后,速度極快,具有高度危險性。盡管要求鐵路完全按照“高度危險作業”行業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目前還不現實,但籠統地規定“凡違章通過道口、人行過道等造成的人身傷亡都屬于受害人自身原因,”而免除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也不適當。
法院認為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公平地確定雙方的責任,保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鐵路部門在強調社會公眾義務外,也應賦予自身適當的責任。如果鐵路部門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即使在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鐵路部門也不能免責,不能“撞了白撞”。
法院還特別強調,鐵路站區和線路都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又對未成年人充滿了好奇和吸引力。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和立法精神出發,鐵路部門對陳鵬這樣的未成年人,更應盡到比成年人更高的注意義務,一方面想盡一切辦法防止未成年人進入線路,一方面對已經進入線路的孩子進行及時清理。如果鐵路部門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而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部門應該賠償。
律師感言,官司打得很艱難
同時代理兩起叫板“鐵老大”的案子,龔小兵律師感覺身心疲憊。他對記者坦言,1年多來,自己*深的感觸就是“艱難”。“光為了棲霞法院的管轄權,就折騰了1年多。”龔小兵認為,南京中級法院*終能將兩個案子的管轄權交給地方法院,而不是鐵路法院,也是官司能夠勝訴的關鍵原因。
龔小兵說,“艱難”不僅因為“撞了白撞”的觀念“深入人心”,還在于相關法律的沖突,概念界定的模糊。比如《鐵路法》58條與《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的沖突、鐵路運輸是否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行業等。
官司的暫時勝訴也令龔小兵感到欣慰。盡管鐵路部門已經明確表示將會上訴,案件的*后結果尚不可知,但龔小兵仍然充滿信心:“一審判決已經體現了司法對‘撞了白撞’觀點的挑戰、突破和反思。很多以前被忽視的問題已經明確地擺了出來。”
龔小兵還認為,在鐵路不斷發展的今天,如果還死守著“撞了白撞”的陳規,只會讓他們面臨更多的安全責任風險。
■觀點碰撞:
分清車撞人還是人撞車
對火車撞人,我覺得首先要分清責任。我認為:火車是不會撞人的,只有人去撞火車。
火車不比汽車,汽車在公路上開,路上有很多汽車和行人。汽車全憑方向盤,隨意性很大。而火車在固定的軌道、固定的時間行駛。
同時,國家為了火車的運行安全也制訂了很多法規來規范,包括鐵路道口建設等。行人如果擅自穿越鐵路起碼要看清有沒有來往的火車。如果火車通過時你還要過鐵路,那就不叫火車撞人,而叫人撞火車。那就不是別人賠你,而是你要賠給別人了,比如火車臨時停車損失,鐵路運行誤點損失等。
“在公路交通車輛事故處理中,交管部門引入了“路權”的概念,即事故的責任由沒有“路權”的車輛全部承擔或者按“路權”大小由雙方分擔。鐵路是火車專屬的行駛線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行人在鐵路上沒有任何“路權”,就是說行人根本不應該在鐵路上行走坐臥。
生命只有一次。所以,讓火車好好地在鐵軌上行走,我們大家不要去“撞”它。
賠償標準是20年多前的
據了解,目前鐵路部門進行事故賠償的依據是國務院1979年的178號文件《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規定》明確,“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150元……傷者住院期間吃飯所需糧票須由本人交納。”
在當時特定歷史背景下去解讀,這個規定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對死者的尊重。埋葬費和救濟費盡管加起來才300元,但27年前,一名普通鐵路員工的月薪大概只有30元左右;而那時的火車票,*低面值只是兩角錢。
27年后的今天,鐵路方面還照搬27年前的補償標準來處理今天的傷亡事故。對于賠償以“新的規定尚未出臺”來搪塞,而對于“春運”的漲價方案從來沒見耽擱過。那么,我們也可以理直氣壯地提出這樣的要求:鐵道部,請售我一張兩角錢的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