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
此案件爭議焦點:雇員在沒有受到雇主指派的情況下,因自己不小心而受到人身損傷,雇主是否應承擔責任?
益民法律服務所主任任麗萍:按照《勞動法》及其《*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沒有營業執照的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也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即雖然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損害并沒有過錯,比如本案中,假使雇主并沒有指派陳某,但陳某的確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發生了工傷事故,那么,也應當按照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賠償陳某的醫療費、誤工損失、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但原告陳某提出的裝假肢的費用我認為不應當支持,因為法律支持的是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輔助器具,顧名思義,是能幫助殘疾人行使器官功能的器具,如腿部殘疾人的輪椅、上肢截斷后安裝的假肢等等,而就我們目前的情況看,4個手指安上假的以后恐怕也很難發揮手指的作用。因此我覺得這個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關法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七條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