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黎小姐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過。2005年7月,她的母親莫女士因患有嚴重的糖尿病,不得不截去右小腿。住院期間,不斷有假肢公司稱要為母親安裝假肢,但遵照醫囑,母親必須在出院休養半年后,等傷口完全愈合了才能裝假肢,她一一拒絕了這些“好意”。當月底母親出院后,一家名為“德林義肢”的矯形器材公司又兩次打電話給她,希望為她母親提供假肢,考慮到母親傷口還未全好,她明確拒絕了。然而,由于她本人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下子失去小腿的母親心情很著急,經德林公司的人上門勸說,很快便動了心。當年11月底,德林公司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將母親接走并進行住宿訓練,三個星期后,他們為她母親裝上了一條右小腿假肢,然后將她送回了家。當天上午,母親一回家就睡覺了,負責照顧母親的保姆見狀便出門買菜,但等保姆回來后,愕然發現母親倒在衛生間,已經不省人事。經鑒定,她的母親屬于猝死。
莫女士的猝死與安裝假肢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呢?法庭上,雙方圍繞這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黎小姐認為,母親的死亡和安裝假肢之間有關系,一方面,她母親作為一個重癥糖尿病人,當時身體十分虛弱,傷口尚未愈合,不適合安裝假肢;另一方面,據保姆講她母親在德林公司訓練期間,右小腿斷面一直紅腫,為其制作的假肢從未真正使用過,這種情況下,母親被不負責任地送回家,勢必存在跌摔的危險。另外,黎小姐稱事發后她還曾經到“假肢行業”的主管部門自治區民政廳咨詢,了解到“德林義肢”為母親裝假肢屬于超范圍的非法經營,根據注冊,德林公司只能夠銷售總公司生產的假肢配件,而沒有資格為病人制作和安裝假肢。因此,德林公司應該為其欺瞞家屬而進行的違法操作承擔責任。
德林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安裝假肢是在莫女士完全自愿、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莫女士作為一個55歲的成年人,神志清醒、思維正常,完全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為,沒有必要征求其家屬的意見。作為一個病情嚴重的糖尿病患者,她的死亡是由自身的疾病引發的,也是因為家屬疏于看護、未及時搶救造成的,與安裝假肢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從醫學上來講,安裝假肢只需在病人的膝蓋兩側進行固定操作,不需要動手術,也沒有創面,因此不存在由此引發疾病的可能。黎小姐作為死者的女兒,明知其身體虛弱可能發生意外,卻沒有進行周到的看護,以致于延誤了搶救時間,這些責任應該由其本人承擔,要求德林公司賠償既無事實也無法律依據。至于是否超范圍經營的問題,應該由工商部門來認定,與本案無關。
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