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 ||
京財稅〔2000〕78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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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的通知 | ||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各直屬分局、民政局、殘聯: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1999]32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做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政策規定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分別以下情況: 1.個人從事經營取得的所得可減征100%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 2.因生產經營需要雇請1-2個幫手的,可減征30%個人所得稅;對雇請3個以上幫手的(含3個),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計算納稅時,減除的必要費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對上述人員減征稅款的申請與審定期限為一年一定。 (五)對上述所得,扣繳義務人與自行申報納稅人可依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減征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直接計算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認定范圍 (一)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滿18周歲的子女。 (二)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 (三)孤老是指無法定贍養或撫養義務人。 (四)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種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三、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程序及審批辦法 (一)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按照政策規定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原則上應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征稅款的事宜。 (二)對在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員,按照政策規定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辦理減征稅款事宜。各扣繳單位可將本單位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員工的詳細情況匯總,統一填報《北京市個人所得稅減免稅申請書》。 (三)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征稅款申請后,要及時辦理,審定完畢并通知納稅人執行。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依法納稅或補齊有關資料。 (四)上述人員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民政局、殘聯核發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烈屬需提供街道、鄉、鎮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本人與烈屬關系的證明)。 2.扣繳單位需提供本單位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員工的詳細情況(姓名、個人收入、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比例及數額)。扣繳單位應將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及減征稅款證明的復印件,留存單位備查。 四、其它 (一)減征稅款的執行日期,應以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執行。 (二)納稅人應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稅,各有關主管部門及扣繳單位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認真審核與認定,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區縣要對轄區內減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實行年檢制度,其檢查面不得低于30%。 五、本規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