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遭電擊雙臂被截去的福建尤溪縣山頭村少年蔡星光,終于在11年后索賠成功。經檢察院抗訴,三明市中院再審作出判決,蔡星光獲得總額為22萬多元的賠償。至此,這起因起訴時效而異常曲折的案件終于審結
11年前,3歲的蔡星光雙臂被電擊成焦炭狀
1991年10月31日,山頭村村民蔡德赤正在村道上修路,隨身帶著年僅3歲的兒子蔡星光,讓他在路邊玩耍。10時許,附近一變壓器房內發出“啪啪啪”的聲響,同時冒出一團煙火。村民們立即扔下鋤頭跑去查看,只見蔡星光在變壓器旁,雙手已成焦炭狀。原來,小星光被這臺變壓器吸引,爬進圍欄內,不幸被高壓電擊中。雖然保住了性命,但他的雙臂因腐敗感染,*終在當年11月被截除。
這臺變壓器的產權屬于山頭村委會。1982年安裝時,村里在非安全區安裝了圍欄,在大門上裝了鎖。變壓器房里裝有村用電表,村里將鑰匙交給蘆坪電站管理,由電站負責每月抄表。事發時,電站職工到變壓器房抄表后未關門上鎖,災禍由此降臨。
1998年3月23日,經三明市中級法院法醫鑒定,蔡星光雙上肢至肩缺失,反應較遲鈍,不能與人言語溝通,嚴重影響其日后生活自理,損失已構成重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7年后,因旁人提醒,蔡星光一審索賠成功
蔡德赤夫婦變賣財產用來支付兒子的醫療費,同時不停地往返于村、鄉和電站之間,訴說兒子的不幸和家庭困難。近乎乞求的結果是,村里拿不出錢,蘆坪電站因鄉政府做工作,同意支付1500元作為困難補助。
災禍給蔡德赤夫婦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壓力,他們還承受著痛苦的煎熬。這么多年來,星光會哭會笑,卻不能說話。雖然他現在已學會用腳夾筷子吃飯,但大小便還要靠人幫忙。想想往后的日子,夫婦倆常背著兒子偷偷地流淚。
1998年初,好心人提醒,可以起訴索取更多賠償。夫婦倆仿佛看到了希望,向尤溪縣法院遞交訴狀,要求蘆坪電站、山頭村村委會兩被告賠償兒子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人補助費、假肢費、精神補償費共計28.8萬多元。
兩被告都不愿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辯稱,原告被高壓電擊傷是由于監護人監護不力、電站對變壓器未能管理好造成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電站負次要責任,村里不負任何責任。
兩被告同時辯稱,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于這個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蔡星光遭電擊后,其父母多次向被告等單位提出補助要求,被告蘆坪電站給蔡星光家庭困難補助僅1500元。對原告而言,對其判斷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只能以法醫鑒定的時間開始算起,在法醫作出鑒定的1998年3月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當年8月20日,尤溪縣法院審理認為,發生事故時,變壓器木圍欄門未關,蘆坪電站作為使用者和維護管理者,嚴重疏于管理,應負主要責任;山頭村委會作為變壓器所有者及用戶,對其安全也有管理義務,對變壓器房門未關沒有及時發現并排除不安全隱患,負次要責任;原告父母對原告在室外玩耍時未盡到監護責任,承擔一定責任。原告所訴醫療費、營養費、就醫交通費及護理費賠償請求,因監護人未能及時向被告主張或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原告根據1998年3月23日的法醫鑒定,要求被告賠償其假肢費、傷殘補助費、今后護理費、精神補償費、鑒定費、鑒定交通費等,未超過訴訟時效。據此,一審判決蘆坪電站賠償原告13.8萬多元,山頭村委會賠償原告8.28萬元。
經過二審,案情發生大轉彎,判決起訴超時效
宣判后,蘆坪電站不服判決,向三明市中院提出上訴。上訴理由認為,被上訴人的傷害是明顯的,訴訟時效應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被上訴人及監護人在時隔6年后才提起訴訟,已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在答辯中堅持時效應從法醫鑒定結論得出之日起計算。
上訴人關于原告及監護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被二審法院采納。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身體受到傷害很明顯,不存在監護人不知道蔡星光身體受到侵害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問題。被上訴人主張以1998年3月23日法醫鑒定時間作為本案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法醫未鑒定時監護人就已清楚蔡星光是被電擊傷,無須等待法醫鑒定而起訴。原審判決以法醫鑒定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屬適用法律不當。據此,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蔡星光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837元由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負擔。同時,二審案件受理費6837元,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承擔。
檢察院抗訴,經過再審,一審判決得以維持
蔡德赤夫婦接到二審判決書后,于1999年12月底向尤溪縣檢察院提出申訴。尤溪縣檢察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通則》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法醫對蔡星光傷殘程度的鑒定,不僅使蔡星光知道自己已終生殘疾,同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才有了依據。根據以上意見,蔡星光傷殘賠償請求雖在被侵害之日的6年后提出,但在他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到何種程度時,提起訴訟的請求沒有超過兩年,法律應予保護。
經咨詢福建省假肢中心,明確了安裝假肢費用。2001年4月21日經補充鑒定,蔡星光因電擊造成的聽力障礙仍在加劇,雙耳感音性耳聾,也屬重傷。檢察機關由此認定,蔡星光對傷殘補助、安裝假肢費用的請求,應從定殘之日起計算時效為由,于2000年11月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院將該案交由三明市中院再審。
2002年6月11日,三明市中院經過再審,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認為,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從受傷害者傷情已基本治療終結,賠償數額基本上能確定之日起計算。對造成重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還須在確認喪失程度的時候開始計算時效。蔡星光被高壓電擊傷雙臂截肢后,到1998年3月23日作出傷殘鑒定。因此,1998年3月24日之前的有關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但這之后的有關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據此,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尤溪縣法院一審作出的判決。蔡星光將得到22萬余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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