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僅僅因為貪口偷吃菜地里的黃瓜,被菜地主人追打躲進村里的配電房。結果不小心被強大電流將手臂擊穿成為殘疾。十年后的7月16日,少年終于拿到了自己應得的賠償。
1994年6月3日,其時8歲的張某和同學在放學回家的路上,一時貪口跑到路邊的黃瓜地里偷吃黃瓜。不料張某剛剛摘下一根黃瓜,就被黃瓜的主人發現。看見主人追來,張某和同學趕緊逃跑,并試圖躲進龍泉驛區松林6組的配電房內躲避。誰知兩人剛剛躲好,就聽一聲慘叫,原來不知何時張某的左手接觸到了配電房內的高壓變壓器,強大的電流頓時將其手臂擊穿。
6月10日,因左上臂肌肉組織壞死,龍泉驛區第二人民醫院為8歲的張某作了左上肢截肢術。后經醫院鑒定,張某被定為五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張某及父母一直找有關部門要求賠償。但是有關部門以張某是自己碰上變壓器才造成的傷害、有關部門沒有責任為由拒絕賠償。而張某更沒有想到,自己的索賠請求一拖就是整十年。
由于失去手臂后張某一直得不到賠償,安裝假肢的問題也無從解決。張某于是將龍泉驛供電局和松林村村委會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各種費用100萬元。對此,供電局和村委會認為,事情已過了10年,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起訴。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正是由于龍泉供電局和松林村委會沒有盡到監督、管理之責,從而導致張某被電擊傷。同時又無法證明張某被電擊傷是自己故意造成的,所以供電局和村委會應承擔對張某共同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法院同時指出,由于張某在受傷的時候還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對他監護不力也是他受傷的一個原因,所以其父母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7月16日,法院判決由龍泉驛供電局和松林村村民委員會分別賠償張某假肢輔助器具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12萬元和9萬多元。
龍泉法 四川新聞網實習記者 蘇俊
[作者:網絡 關鍵詞:
假肢案例 錄入:Admin 責編:Admin 閱讀次數:2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