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0日晚19時左右,李某駕駛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到北京市大興區京開高速路東輔路梨花橋口時,與道路當中一塊水泥墩相撞后,又撞到左側隔離墩上,車輛前部損壞,而李某和乘客黃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的左小腿因傷勢過重被截肢,其共花費醫療費、假肢安裝費及修理費等共計4萬余元。2005年11月李某的傷情經過鑒定傷殘賠償指數為50%。
李某認為,此次事故是由于該路段的管理單位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對道路的管理不善所致,故將首發公司訴至大興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醫療費、車輛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補償金、假肢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37萬余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質證辯論激烈。針對原告李某的起訴,首發公司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所受傷害是由本公司引起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的受傷系事實,其作為駕駛員,在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應盡注意義務,合理避讓障礙并防止事故發生,以確保交通安全,因其未盡上述義務,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對此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首發公司作為京開高速公路輔路的管理單位,對所轄路段負有維護及管理義務,因其未能及時清理障礙,以致造成原告李某撞到路中水泥墩后受到傷害,對此,首發公司亦應承擔相應責任。首發公司所述抗辯理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對于原告李某要求賠償損失中的合理部分,被告首發公司按其應負責任應予賠償。故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車輛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傷殘賠償金、安裝假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5萬余元,駁回了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