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楚天都市報)(特約記者荊生 通訊員胡兵)執行公務時,一輛吉普車將1名15歲女孩撞成3級傷殘。昨悉,荊門中院一審判處肇事車輛所在單位賠償66萬元。
2004年9月的一天,荊門某單位一輛吉普車行至荊門楊家橋路段避讓非機動車時,將放學回家的東寶區牌樓鎮15歲的女孩鄧某撞傷,經過200多天的治療,鄧某安裝假肢后出院。后經鑒定,鄧某傷殘程度為3級,喪失勞動能力80%。
荊門交警部門認定,吉普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鄧某以此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司機及其單位賠償各項費用99萬元。
荊門中院審理認為,肇事司機孫某當時正在執行公務,駕車致人損害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孫某所在單位賠償鄧某各類費用共計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