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虎網訊】精神病人從醫院逃出,還砍去小孩手掌,家長把精神病院和病人親屬都告上了法庭,但兩被告都認為自己沒有監護義務。此案到底該由誰承擔責任呢?日前,廣州市芳村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精神病人砍斷小孩手掌
從1986年起,住在廣州市芳村區的彭某就開始精神異常,經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他的家屬多次把他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療,但他卻多次私逃出院。1994年8月18日,彭某再次發病,再次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療。9月13日,他乘醫院工作人員送餐到病房之機,躲在送餐車里,然后在餐車離開病房時,乘工作人員不備逃跑出院。事后,精神病院多次派人到彭某住處打算強行帶其回院,但都因彭某沒有回家而沒成功(直到1995年3月29日,醫院才找到彭某)。
1994年9月22日,彭某在出逃在外期間,將獨自上學的4歲男孩阿輝左手掌砍去,之后很長一段時間,阿輝的父母都不知道誰把他們的寶貝兒子砍成這樣,直到2001年11月22日,承辦該案的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函復阿輝的父母,簡述了案情并告知如需追究彭某的監護人的責任,可按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阿輝的父母這才知道罪魁原來是個出逃的精神病人。2001年12月28日,阿輝經廣州法醫學會法醫鑒定室鑒定為5級傷殘。
孩子變殘疾家長索巨款
知道事情的真相后,阿輝一紙訴狀把彭某及彭所住的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和彭的弟弟告上法庭,請求3被告互負連帶責任,賠償醫療費3911元、傷殘生活補助費10萬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并支付安裝假肢費用。
被告精神病院辯稱,本案于1995年3月經海珠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至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其已喪失勝訴權。精神病院對彭某沒有監護義務,彭某逃離是意外事件,彭某逃離后,精神病院多次派人去其家設伏,并于次日與其家人辦理請假外出手續,彭某監護已由其家人承擔。阿輝案發時年僅4歲半,其監護人卻讓其單獨行動,監護人應承擔責任。阿輝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假肢安裝費只能按普通型費用計算。
彭某的弟弟辯稱:事故發生時彭某的父親尚在世,他不應承擔監護責任。
親屬與精神病院都擔責
芳村區法院審理認為,彭某已被其家人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與精神病院建立了一種特殊的醫療合同關系。由于彭某已脫離了其監護人的監管,因而精神病院在彭某住院治療期間,對彭某負有監管的責任。
彭某多次從醫院逃走表明精神病院對病人監管不嚴,在彭某多次住院逃脫的情況下,精神病院并沒有加強防范措施,以致彭某再次出走,流落社會,失于看管,造成嚴重后果。在彭某逃脫后,精神病院與其家屬辦理請假出院手續,是為了掩飾過錯,逃避責任,這一行為不能免除其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廣州市精神病醫院賠償阿輝醫療費、傷殘鑒定費、傷殘補助費、假肢安裝費、殘疾賠償金,合計共24.627萬元;彭某的弟弟負責清理彭父的遺產,以其遺產賠償阿輝醫療費、傷殘鑒定費、傷殘補助費、假肢安裝費、殘疾賠償金,合計27363元。
法官說法
管得不嚴難逃責
芳村區法院民庭徐廣均庭長告訴記者,本案中,精神病院在彭某逃走后雖曾派人到其住處守候,擬將其帶回醫院,但這一措施未能防止損害的發生,醫院仍應承擔過錯責任。彭某的父親作為彭某的監護人,在事發時,雖然已盡了監護責任,但仍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部分賠償。現彭父已死,可由其繼承人彭弟清理其遺產用于賠償。彭弟在事發時并非監護人,其是在父親去世后才具有監護彭某的職責,阿輝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徐法官稱,阿輝父母沒送阿輝上學與阿輝的受傷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原告監護人不承擔責任。在談到訴訟時效時,徐法官說,阿輝受到傷害后,案件已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阿輝的親屬也一直向其申請權利。直到2001年11月22日,公安局才正式書面答復了原告法定代理人。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原告法定代理人收取了這一書面答復時重新計算,至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來源:信息時報 編輯:小樂 作者:吳秀云、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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